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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与农民之间的纠纷

恶人与穷人的矛盾,县法院集体举报。
办了转让手续以后就属于那个人所有,村民应没理由阻拦,不过他以武力威胁村民,可以报案,等待警方处理

开发商与农民之间的纠纷

2,合同纠纷案例在线等解答三方合约案例

1.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证金2. 当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付清货款,不安抗辩权3. 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4. 关于此项,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律师没法建议 另外这里面的专家只处理具体的案件问题,如果此问题只是学习研究用的,那么律师不予解答。
1.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证金2. 当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付清货款,不安抗辩权3. 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4. 关于此项,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律师没法建议 另外这里面的专家只处理具体的案件问题,如果此问题只是学习研究用的,那么律师不予解答。

合同纠纷案例在线等解答三方合约案例

3,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古董没有处分权,所以钱某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事后取得古董所有权或者取得所有权人追认,为有效。否则无效。 孙某可以取得古董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原则,因为孙某在买古董的时候并不知道钱某为无处分权人而且支付了相对应的价款,因此孙某是善意的,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 孙某当古董形成质权法律关系。该约定无效。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可以请求钱某。因为钱某和施工队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违约之诉。
案例一、显然是甲方违约,因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并加盖的盖章,这样就形成主动邀约,而乙方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了合同,并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说其合同不是要约,显然不成立,即该合同在议付签署后成立。因此,甲方应该按照违约处分。案例二、农场可以不付赔偿责任——因为,农场虽然发出邀约,但该邀约并不完善,即供货的数量没有确定。虽然晚到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赶来,但是,因为数量有限,因此,晚来的农民能够卖到长毛兔。这个责任农场可以不负。案例三、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方与乙方已经达成协议,且乙方在给定的时间内筹备款项,而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与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损失,这明显是甲方违约。因此,甲方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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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案例急

1、本案纠纷源自农场,因为果品公司的传真不属于要约,只是一种询问,没有确定的价格、供货方式、时间等要约的必要因素,因此只属于要约邀请。在接到果品公司要约邀请后所发出的关于装车和发货的电报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在未得到承诺的前提下自做主张发货的行为应由自己负责。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果品公司无过错。2、本案合同未成立,农场应自己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果品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日光温室大棚承包合同纠纷

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赔偿你的损失
日光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已经是很普遍的事实了!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一年四季人们都离不开新鲜的绿色蔬菜。目前日光温室大棚在迅速递增,然而塑料大棚的使用与普及,遇到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亟待解决与科研攻关,为使其更加科学发展,总结目前应用方面遇到的几点问题: (1)、全国各地的塑料大棚支架大多采用竹、木结构或钢材结构(镀锌钢管)制作,但在大棚特定的高温、高湿的环境中,极易受腐蚀,严重影响了使用寿命,通常竹、木支架2~3年需要重新更换一次;加之钢材价格连连上涨,严重增加了塑料大棚的建造成本,并且费工费时。 (2)由于竹木大棚支架制作的随意性,中间需加多根支柱支撑,严重影响了大棚内操作环境,使其不能发挥最大的采光效果,不宜机械化操作,增加了劳动强度。 (3)一般支架的制作夹角、坡度、高度等条件不能同当地地理纬度相匹配,降低了太阳能的利用效果,棚内保温较差,需要在夜晚用草帘覆盖或火坑辅助设施,因而增加了人力、财力投入和配套能源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塑料大棚的应用与推广,又加之目前竹、木钢材价格不断上涨,现广大农村急需一种价格低廉、抗腐蚀、耐潮湿、抗老化的新型无支柱大棚骨架来代替传统的竹、木、钢材料,鉴于此,我单位受有关农业部门委托,在各方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了《无支柱日光(温室)大棚骨架机》的攻关项目,该机配以我单位研制的特殊配方、工艺生产的无支柱大棚骨架质优价廉,质量高于钢架,成本低于竹、木。 安阳市澳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多年来专业从事农业设施的生产及研究,长期开发应用的高科技企业。总经理高先生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实验,总结全国各地同类产品优缺点,优化配比,长期和大中院校研究院专家教授沟通、研究、合作,研制出第三代科学、环保、采光高于同类产品,吸水率低,强度更强,骨架寿命更长的无支柱日光(温室)大棚骨架及动态科学复合材料配方和自动化无支柱大棚骨架生产设备。为了更好的服务现代化设施农业,我单位特将第三代无支柱温室大棚技术设备面向社会推广,诚邀有识之士投资加盟。我公司是目前同行业中具有规模大、实力雄厚、大棚配套设施完善,先进的无支柱温室大棚骨架技术和专业的设备生产厂家。我们拥有经过国家质检中心检验的化学研究室,玻璃纤维布原料生产车间、骨架设备生产车间、骨架成品生产车间、温室配套生产车间,专业的贴身技术指导服务团队。 客户可以到农户地里实地检验。 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不锈钢日光温室大棚骨架设备设计、安装、调试。 2、旧温棚改造与升级。 3、温室配套设施的销售。 详询安阳澳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7,民事纠纷案例

甲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因为这构成无因管理,甲(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偿付因管理房屋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15000块钱。无论乙口头是否承诺了甲,甲都有权得到为维护乙房屋支付的费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属于无因管理,另外乙方确认后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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