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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调解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2,试述*调解原则的内涵

*调解没有时限的规定,也没有次数的规定。*审理案件提倡调解,以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实现和谐。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会进行调解。当然,调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让步,因此,有的案件调解会有一定难度,可能会进行几次。*调解可以在立案前调解,也可以在受案后开庭前调解,还可以在开庭过程中和休庭后进行调解。调解虽然没有时间限制,但是要避免久调不决,如果双方差距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就应当判决。如果遇到*久调不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停止调解,尽快作出判决。

3,人民*的调解可以在什么地方

*调解是指在人民*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的调解可以在什么地方

4,*调解指什么

*调解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人民*出具的调解书是需要经过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么经过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5,*调解的作用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就有关调研来看,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发源地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其次,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判决的难题不仅在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还在于很多纠纷本身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难保证当事人和社会能够接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极大的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结果。*通过调解,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彻底”处理掉,不仅能够较少社会的指责,而且能够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审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注重的公开、公正、高效,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律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工作陷入负重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耕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6,*调解的特征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2、*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2、*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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