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称为迟延履行关于合同之债的迟延履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0-27 04: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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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称为迟延履行关于合同之债的迟延履
2,迟延履行的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可能;(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
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为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4,什么是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什么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x300天x违约金数额x2 你不用计算的,申请执行时,*会帮你计算的。 八这句话写上去就可以了。 逾期10个月为什么不申请执行这一般是在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中最后会有的条款之一,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在判决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内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债务,那么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利息的计算基数一般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也就是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举个例子,如果目前的同期贷款利率是6%,判决书判决被告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10000元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不支付,那么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2016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那么2015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迟延履行金就是10000乘以6%乘以2=1200元。
5,迟延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合法的合同债务存在 2 构成迟延履行必须在债务履行届满的时候,履行的债务仍然有可能.3必须是合同的债务已经届满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之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迟延履行通常以债务是否到了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为标准,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将构成迟延,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还会做出履行,但如果拒绝履行债务,此时,迟延履行已转化为拒绝履行。
3、在履行迟延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不存在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
4、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确有正当理由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被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或者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暂不履行债务,则不构成迟延。1、存在合法的债务;
2、履行期限已届满;
3、履行具有可能性;
4、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之规定。
3、在履行迟延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不存在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
4、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
6,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迟延的具体解释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之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迟延履行通常以债务是否到了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为标准,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将构成迟延,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还会做出履行,但如果拒绝履行债务,此时,迟延履行已转化为拒绝履行。
3、在履行迟延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不存在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
4、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确有正当理由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被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或者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暂不履行债务,则不构成迟延。
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二)处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在利息损失赔偿请求中,凡属于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直接套用与之对应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公平原则可能是法官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因为一方面,适用不同的利息计算标准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的补偿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存款利率,而逾期贷款利率又高于贷款利率,特殊情形下的加罚利率则更高。所以,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对会直接影响到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另一方面,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迟延履行所生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在此前提下确定何种利息计算标准都是对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救济手段。那么,何种利息标准有可能更好地弥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迟延履行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或者有可能更好地获取迟延履行方因迟延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以符合公平原则,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是法官自由裁量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官是如何基于公平原则来确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第一,以弥补债权人因对方迟延履行所受的损失为标准。债权人的损失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实的损失,主要指债务人如不迟延履行,债权人至少可以获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一类是预期的损失,主要指债务人如不迟延履行,那么基于债权人自身的经营性质、能力等实际情况,可能获得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更高的收益。显然,在实际损失下,只要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就可以弥补。但是在预期损失下,就需要以高于存款利率的贷款利率或者更高的利率标准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可见,如何确定债权人预期损失的有无和大小,是需要具体结合个案来确定。
其二,以剥夺债务人因迟延履行所受的利益为标准。债务人迟延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极的利益,主要指债务人迟延履行,则使用逾期的价款至少要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一类是积极的利益,主要指债务人迟延履行,那么基于债务人的经营性质、能力等实际情况,可能获得的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更高的收益。显然,在消极利益下,只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就可以有效地获取债务人因迟延履行所受的利益。但是在积极利益下,就需要以高于贷款利率其他利率标准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这也需要结合个案特点,以确定积极收益的有无和大小。
基于以上分类,我们可以得出下面一些结论。首先,依据上述两个标准,在不考虑预期损失和积极利益等个案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形下,至少可以确定,债务人需要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才能弥补债权人的现实损失。所以,债务人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是最基本的和最低的计算标准。其次,基于公平原则,我们需要考虑债权人的预期损失和债务人的积极利益。但无论是以预期损失为标准,还是以债务人的积极利益为标准,其对应的利率标准至少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以,在考察具体个案特殊情形的基础上,法官判决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主要计算标准可能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也更倾向于这种计算方法。最后,在个案考察可以确定债权人的预期损失和债务人的积极利益都较大的情形下,法官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裁决更高的银行利率标准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和消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此种情形并不多,因为公平是相对的,债务人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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