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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法有那些内容

我国现在还没有《物业法》,现在实施的是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新物业法全文

今年人代会上通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3-19/135712555855.shtml

3,物业的法律法规大全

国家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消防法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地方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等,各地区地方政策不一一列举
是物权法里的所有业主的权利,找执法局举报就可以了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条例,还有很多,留QQ 晚上回去发给你

4,关于物业法

不能简单的说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你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公司的过失导致你被盗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首先看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和合同,如果没有完全履行,是否没有履行部分是导致你被盗的原因之一,如果是,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不是,可能就不会赔偿.比如: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录象监控,恰好在被盗前监控设备坏了,此时物业公司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再比如,物业公司承诺24小时保安服务,恰好在被盗前保安岗亭没人值班,此时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过做为业主你应当要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失.

5,物业法内容都包括什么如果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不满意不交物

现在物业法规你可以参照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权法。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可以向业委会投诉或向物业所带地房办投诉,责令其整改。不然就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和物业解除合同。但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你也不能以此不交物业费,如果上诉,*是不会给予支持。你在小区生活,无论物业服务质量如何,他都是提供了服务,而你也享受到了服务,所以你必须缴纳物业费,就如你进了一家饭店吃了菜,发现菜不好吃,你最多下次不来这家店,但是你不可能不付饭钱。所以如果觉得物业不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能不交物业费,我是从事物业的,我实话告诉你,你不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告你,你一定输。打了那么多字,请采纳我的答案吧
带枝录音笔去,把所有的话录下来. 直接告诉物业公司,这是我的还款银行卡,如果因此还款延期而导致的我的信用问题或银行催讨违约金问题,请你们承担所有责任,因为是你们强行扣留我的银行卡.这是比较客气的. 录完以后告诉他,如果再这样的话,直接报警,这是你的东西, 最后银行无权将你的东西特别是帐号\银行卡交给物业,你直接打电话给银行,说现在物业不将银行给你,你从来授权物业可以接受你的银行卡,请他们将卡作废,另寄新卡给他.否则你可以直接投诉到总行. 现在银行很怕投诉的,特别是四大国有. 这么小的事情,不要怕,物业完全无理. 不过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是有权起诉你的,也会影响到你的信誉的,当心一点噢.
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另外各地也颁布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完备。物业服务行业是朝阳行业,伴随着国内房地产蓬勃发展而兴起,应该说这个行业正在逐步走向规范,比如万科物业等堪称行业表率。但同时行业内部仍存在大量的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甚至违法违规违约的现象。你所面临的不满意的问题,有主客观的原因,一方面或许是出于你个人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否物业服务确有不到位之处。从《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具体你所在的社区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可参看你的购房合同附件“物业服务部分”,其中也应该有物业公司服务不能达到质量标准业主如何主张权利,直至要求索赔的约定。(如果你所在社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可参看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我主张物业公司应该在业主公开监督下服务,你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注意搜集证据,不能凭主观判断和冲动行事,比如公共设施失修、绿地破坏、保安睡觉等,可拍照取证。必要时向业主委员会甚至当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科投诉。但我不主张业主随意拒缴物业费,毕竟物业费是大家共同筹集的公共管理经费,大家都不交费势必影响社区的共同利益,最终受损的是自己。主张权利需要依法合规,如果你确实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你的利益,也可委托律师向其发送书面函件,陈述你的理由和证据,要求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并暂缓缴纳费用。当然也可通过业委会或起诉*解决。如果你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就算物业公司起诉你,*也会给予你支持。我也是房地产行业人士,但我对目前物业行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深恶痛绝,支持业主依法行使权力。另外也希望业主多包容,多提善意的意见建议。

6,物业管理法全文

2007年9月我与甲方签订地下车位管理租赁协议(为期40年),2009年甲方撤销,如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起诉我:要求我退出,我该如何做?
http://house.sina.com.cn/r/2003-06-19/24120.html现在貌似还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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