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27 11: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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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支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约定
361表示30%的预付款、6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3331表示30%的预付款、30%的进度款、3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
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分期付款的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支付全部金额时,一切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支付部分金额时,只消灭已支付部分的票据关系,其余票据关系仍存在。作为金钱证券的票据,付款只以金钱为限。如以金钱以外的东西支付,持票可以拒绝受领。但持票人同意的不在此限,其程序一般是,在到期日到来时,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收固票据。票据法律关系因此消灭。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环节。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进出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给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产品部分或全部生产完毕装船付运后,或在货到安装、试车、投入以及质量保证期满时分期偿付分期付款的期限也有多种形式:购房人自己分期付的,通常是先交首付,然后等接到房地产商的交房通知后再交第二笔钱;分三期的,第三笔钱等入住后一定时间内再缴纳。这种做法,购房人交的总房款通常会比一次性付款交的多,但同时可以减少期房可能发生的损失,比如房子"烂尾",再如房价下跌幅度超过首付及购房人自己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等。贷款分期付款的通常都是若干年才付清,这里的关键是除了首付,分期付款从何时开始,换句话说就是贷款银行何时把购房人的贷款交给房地产商。这个时间可以是从贷款手续一办好就开始,也可以是在房屋交付时开始,后者对购房人更有利。当然,如何付款不是购房人一厢情愿的事,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没有实力,一定要靠购房人的钱盖房子,他们通常不会同意购房人第二期付款的时间拖到交房时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除了争取,只能自己决定是否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分期的期限具有约束力,如到期未支付的,且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可要求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分期买卖合同可以转让权利吗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手段,与普通买卖相比,并不是一次性结清货款,也不是在未来特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期分批的支付,由此可见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信用交易,这种交易的顺利完成是以买受人未来的生活没有巨大变化为前提的。但是实践中买受人出现信用危机的情形比比皆是,然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作为买受人往往无法预见到未来的这种变化。而出卖人则在考虑到上述可能性的情况下,预先在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将此种风险所产生的危害全部转嫁给买受人。由于双方地位不同,为不使强势方以合同自由为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以遏制这种不公平行为。如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但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尚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低于总价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8,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没有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已支付的总价款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这两种理解在判案中都得到应用。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应作第一种理解。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确立的,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对分期付款行为进行规范。分期付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赊销合同,即出卖人为了促销,与买受人约定将本应一次性支付的价款让买受人分期支付。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买受人取走货物后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份额付款的情况。为遏制这一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出卖人的权益,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时,赋予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分期付款行为”,规范的是“未支付的价款”数额,并不是要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进行规范。其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不符合通常语言表述规范。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种理解,即该条是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进行规范。尽管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种理解,但第二种理解的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立法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相信立法者不会犯这样低级的语言表述错误。再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会产生逻辑错误。依照该条规定,买受人如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第一种后果,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如将条件作第二种理解,即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属严重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导致第二种后果,就不合乎逻辑。因为分期付款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先期支付较少的货款,后期支付较多的货款,不能因为买受人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作第二种理解的都是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情况,鲜见应用于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综上,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一种理解更具合理性。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9,分期付款购房如何保障各方权益
伴随着限购等一系列调控措施的实施,房贷利率持续上升,无论改善置业和首次置业的购房成本都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销售骤降。为减轻购房者的利息成本,更多房企推出了分期付款购房。分期付款增加交易风险分期付款的购房方式早已有之,就笔者所了解的购房合同范本来看,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一般都会约定一次性付款、按揭付款和分期付款三种形式供购房人选择。具体来说,是指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购房款分成若干期(次)向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一种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一方面,可以刺激潜在购房人的购买欲望,有利于解决潜在购房人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分期付款提高了资金回笼进度,帮助成交。分期付款购房的具体操作过程如下:首先商品房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充分协商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中选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然后购房人再按约定的付款期限逐期支付购房款。通常情况下,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为签订购房合同当日购房人支付首期款(通常为房价款的30%— 40%);交房之前购房人支付至房价款的80%—90%;办妥房产证之前购房款支付完毕。分期付款可以为原本需要按揭购房的业主节省融资成本(即银行利息),又可以有效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履行购房合同义务,从而有效改变了购房人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分期付款延长了付款时间,相对于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显然会增加交易风险。但毕竟可以增加成交,就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也是值得的。分期付款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一,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所有权保留的相关规定最早出自《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权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法通则》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相当模糊、概括,真正完成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框架结构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动产交易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为了尽量减少交易风险,对分期购房的出卖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换句话说,就分期付款购房而言,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购房人交完最后一期购房款之前,虽然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标的商品房,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一旦购房者无力支付购房款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出卖人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并行使取回权要回购房人占有的标的商品房。第二,合同解除条款。是指交易双方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约定,当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达到一定条件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分期购房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分期付款的购房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价款达到总房价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就可以要求购房人付全部房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出卖人利益,虽然《合同法》对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条款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的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且缺乏实操性,交易双方还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进一步加以细化,使合同解除条款更容易操作。就笔者的经验而言,为了规避交易风险,出卖人可以在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作如下三方面约定:一是首期付款的比例不宜过小,否则会使购房人的违约成本过低;二是每期付款数额不应低于总房价款的20%,这样只要有一期迟付款出卖人就可以要求购房人付全部房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付款期限尽可能缩短,以免“夜长梦多”导致交易风险加大。分期付款的影响分期付款购房虽然早已有之,但是由于以前房地产市场一直较为“火爆”,同时,分期付款增加了交易风险,与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相比又不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因此,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大多比较消极,真正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比例并不大。而随着现阶段因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开发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比例不断增加。那么,分期付款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呢?首先,分期付款购房削弱了商品房预售功能。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是一个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为了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繁荣房地产市场,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确立房地产预售制度。预售制度的本质是允许开发企业销售其尚未建成商品房,以减轻资金压力。在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最迟几周内就能收回预售房屋的所有购房款,而在分期付款购房中,至少有一期购房款是在交楼甚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最终支付完毕,这就势必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降低,进而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其次,在当前的调控下,分期付款购房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从国家历次宏观调控来看,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金融政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存款准备金等一系列信贷收紧政策,调控的结果必然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困难及其融资成本增加。以当前的宏观调控为例,一方面,信贷收紧的调控政策引起的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已使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贷款利率的提高,又加重了有刚性需求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还款压力导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市场销售下滑,大量房源滞销。分期付款购房让困境中“挣扎”的买卖双方看到了一丝希望。最后,分期付款购房对开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期付款业主一般都会要求在交楼甚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这样就势必会使业主在收楼或办理产权登记时,拥有了比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付款业主更有利的谈判地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质量、工程进度控制得不好或者办理产权登记迟延,很可能会导致分期付款业主拒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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