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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解释

利害关系人在自道起诉前申请报到,在自道,或不知道的*不应受理

2,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哪里可以找到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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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法解释

如果被告没有执行能力,不可以申请一并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的欠款。
当然可以~~只要是在2年的执行期内申请。分期付款的执行期是从最后一笔开始算,不是每一次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会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4,关于民事诉讼法516的解释

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先清偿你的,在没有清偿完优先保全人的情况下,其它人不能参与清偿或分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5,民事诉讼法解释405条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84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当地人民*应予协助。

6,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该法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在收到作为执行根据且有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执行,如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民*不予受理。但是*已经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的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而民事诉讼法219条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是说,*已采取了以上三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即不再受“民事诉讼法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期限的限制) 本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如果是属于*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话,如果*采取了上述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是不属于由*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而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了执行,*受理了并采取了以上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也属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仍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这一条已经被修改了,现在的条文是: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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