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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工程中什么是项目变更

装修工程中项目变更就是将原有的装饰项目通过设计变更改为要进行实际施工的项目。有的是因为材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进行变更,有的是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需要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工程变更的原则

3,工程变更是什么

工程变更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表现形式为: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
工程变更是用eco。eco是engineering change order 的简写,工程变更命令。ecr是engineering change request 的简写,工程变更要求。ecr工程变更需求(变更前)ecn是eginneering change notice 的简写,工程变更通知。ecn工程变更通知(变更后) ecr工程变更需求(变更前)当工程资料使用者发现有资料有问题,需要请求变更该资料时候,填写该表格。工程部门会受理的。eco工程部门接受到ecr后,认为需要对给工程资料进行更改,就发出这份指令。相当于派工单。ecn工程变更通知(变更后)当工程资料确定更改以后,用这份表单把更改后的资料发出去。其中包括如何贯彻更改的一些指令。譬如,对工装有没有影响,在制品如何处理,还包括已经做好的产品甚至出厂交付产品如何处理等。

工程变更是什么

4,项目变更的项目变更的程序

项目变更可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项目经理最头疼的、也最能体现其水平的工作就是处理变更了。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应该是积极和主动的,不只是实施变更,而且要预测可能的变更,要对可能引起变更的各种因素施加影响,并减少不必要的变更。例如,项目经理发现项目的范围描述不完整,应该在开始编制项目计划之前就设法对那些负责确定项目范围的人施加影响,以完善项目范围描述。  变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程序地乱变。在处理变更时,需要问一问:为什么要进行变更?变更是不是必要的?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如果不做会有什么结果?变更要花费多大的成本代价?变更对其他方面有什么影响?风险有多大?等等。  简单地说,管理变更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识别变更:弄清楚变更是什么。  ·评价变更对项目的影响:变更对项目相关方面的影响以及对项目的综合影响。  ·设计变更的备选方案:可能有多种方法来实现变更,例如,进度变更就可以采用诸如削减其他工作、赶工或快速跟进等方法。  ·提出变更申请。  ·征求项目干系人的意见,如管理层、项目发起人和其他项目干系人。  ·批准或否决变更。  ·追踪变更的实施情况。  为了作出合理、正确的项目变更,还应该与项目团队成员交流、协商。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与团队成员交流,向他们询问变更的方案,就能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同时,作为项目计划的执行者,团队成员参与变更评审过程,可以降低甚至避免他们对变更的抵触情绪。例如,客户对项目工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项目高级管理层贸然作出把既定工期缩短三分之一、要求团队成员休息日加班的决定,团队成员显然会有抵触情绪。针对客户的新的工期要求,就应该让团队成员自己设计进度计划变更方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越往后,实施变更的难度就越大,代价就越高。在项目早期,变更对进度、成本等的影响要比在晚期小得多。例如,组织一项活动,在计划阶段接到“变更流程”的通知,比什么都准备好了再不得不变,要容易得多。  引起变更的原因应客观地记录在案,供以后借鉴。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指责谁,而是为提高以后的工作水准而积累可以学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1303130习和借鉴的历史资料。

5,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工程变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协商解决。
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是:1、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①、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①、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②、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③、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所谓工程变更(EC, Engineering Change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①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①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②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③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合同变更,是指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商和承包商依法通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施工承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包括工程性质、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进度、价款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中承发包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变化等都可以被看做为合同变更,最常见的工程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业主刘建筑物的外形或使用功能有新的想法,因此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同时也要重新修订预算。第二,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重新修改。第三,由于工程条件预定不准确导致工程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要重新修改施工方案和变更施工计划。第叫,由于应用新的技术和知识,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有必要变更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第五,由于业主指令、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第六,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第七,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第八,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转让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变化。施工合同发生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通常不能免除或改变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但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造成原“合同状态”的变化,必须对原合同规定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由于合同变更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影响大,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所以合同双方都应十分慎重地对待合同变更。

6,项目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什么两者有何区别

一、项目变更的条件: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二、项目解除的条件: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三、项目变更与解除的区别:1、当事人的意见方面项目变更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而项目解除是当事人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2、修改的结果方面项目变更是对原项目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项目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项目关系,它只是对原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项目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项目关系,终止项目的履行。扩展资料项目变更的种类:1、项目范围变更。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和技术因素多种因素都会影响项目范围,而且这种影响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法抗拒的。2、项目进度变更。3、费用预算变更。4、项目合同变更。项目合同变更通常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为。在项目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这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和标的,亦即使项目发生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将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项目人力资源的变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项目变更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一,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为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可能构成违约。这里所讨论的合同变更,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不包括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定变更。第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例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的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等。合同的变更不应包括合同标的变更。标的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标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变更也不应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广义的合同变更,指的是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是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更,《合同法》将其规定在合同转让之中。第三,合同的变更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由于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不能完全按原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但这并不是说在合同变更时,必须首先消灭合同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它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并应履行。所以说,合同变更只是使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二、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某些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时有发生,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就同样不可避免。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其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应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中列举了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有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有的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第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则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即可。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由于合同的解除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也就失去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恢复原状困难或不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致使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必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失去效力,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全部完结,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当然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西方国家合同法都认同的理论,因此,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协议,只要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判者就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维护。三、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都是为了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而设立的法律规范,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一)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者改变了原有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协商也同样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一;(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都是以存在一个有效合同为前提;(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等。但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第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产生,而合同解除则可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协商只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合同变更必须协商,而合同解除则并不一定要协商。第三,合同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它是在合同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权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补救措施。第四,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当事人只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合同的变更并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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