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范本工商网有可以下载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1-07 15:10:23
本文目录一览
1,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范本工商网有可以下载吗
2,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协议是什么样子
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模板一般在网上都是可以下载到的 工商网上面也有相应的模板。
3,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找律师撰写会不会好一点
您好,股权转让大致包括转让的哪个公司的股权,股权份额,价格,时间,税费如何缴纳,其他特殊约定,违约金等事项,建议委托律师拟定。
4,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只是办股权过户之用,工商局都有版本,去工商局要一个就行找律师代拟一份《股权赠予协议》,然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转让股份怎么写
要做月份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是注册登记在案的 还要做章程修改案和两份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请参考: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月×日在公司注册地共同签署。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15万元人民币,占3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一、 甲方××所持标的公司30%股权作价1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 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三、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五条 其他
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执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 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6,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您好!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第一,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第二,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的违约的适用空间。而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形,以及在分则中的若干独立规定,都是和违约行为有关,所以下文主要根据转让协议中义务情况的不同,来分析解除权的主要问题。(一) 瑕疵出资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二) 股权转让不能与合同解除的行使按照合同法第94 条第4 项的规定,也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有些接近,因为造成过户不能的原因是客观因素。不过这里的客观因素的范围显然要比不可抗力宽广,不可抗力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实际可以解释为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如果是这两种原因造成的,都可以发生合同的解除后果,这也符合合同法第94 条第(五)项的兜底规定,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瑕疵担保责任下的解除权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74 条的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方能否根据此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因股权的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对于瑕疵股份或者瑕疵出资的转让问题,都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的。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出让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实践中在与股权相似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可以适用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四)违反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下解除权的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违反了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导致了股权转让不能,或者造成股权有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文章TAG: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范本工商网有可以下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