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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有多少地方性消防条例

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部委规定还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即各地的消防条例)、技术规范规定。

2,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现在主要是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其他的还有很多,覆盖面广的就是这三部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3,消防有哪些法律法规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消防有哪些法律法规

4,贵州省商铺面积大于多少平方米须二次消防验收

一般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室内市场都要按要求具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并通过消防验收。经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申请消防检查,经检查合格即视为办妥消防手续,不需要办“消防执照”。以上消防手续的办理不收费,但自己要投资消防器材、设施。200平米以下的商店大多数地市是不需要通过消防审核的,但各地市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还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但即便所在的城市也不需要办消防手续,为了自己财产的安全最好也要准备一些灭火器、应急灯之类的应急设施。
一、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1、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2、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二、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2、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防排烟系统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5,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什么部门验收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 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扩展资料:城市消防站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7年)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第十六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第十七条 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型消防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宜优先选取下限值。第十八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能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经当地*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扩展资料:一、专职消防队职责1、承担责任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2、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4、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6、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8、定期向*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义务消防队职责1、 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演习,提高防火能力。2、 熟悉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3、 熟悉学校电源、水源、消防重点部位及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4、 一旦发生火险、火灾事故,应积极参加扑救。5、 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防火责任人,并采取可行的临时措施。6、 协助二、三级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与检查。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消防队

6,消防安全法规

消防安全知识是个笼统的概念,可以从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基础知识、火灾的预防、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消防设施认识与维护、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消除、事故案例学习、事故带来的思考等等方面进行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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