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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检规则第305条的侦查监督部门指哪个部门

指检察院侦监处(侦查监督处)

高检规则第305条的侦查监督部门指哪个部门

2,侦查讯问的监督主体有哪些

内部监督:督察大队,法制科。如果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则看守所也可以监督你。外部监督:检察院侦察监督科(批捕科)
查刑事诉讼法

侦查讯问的监督主体有哪些

3,检察院侦监处与什么部门有联系

侦监,即侦查监督,是负责监督侦查机关侦查工作合法性的部门。我国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就是*机关,所以侦监部门和*机关联系最为密切。
侦查监督部门相对于轻松,前者比较繁重。但是公诉部门升迁比较快。

检察院侦监处与什么部门有联系

4,如何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能力

摘 要:一、侦查活动监督能力侦查活动监督能力,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作为侦查活动监督队伍整体的宏观能力;二是作为从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岗位技能。本文侧重后一个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行使权力的特殊性、

5,侦查监督科是干什么的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   承办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一、侦查监督科简介: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承办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逮捕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2、承办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要求审查案件事实,写出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负责。  3、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七日内办结;未被拘留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办理*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负责。  5、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  6、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二)刑事立案监督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2、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  3、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4、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  5、对立案监督的案件,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  (三)侦查活动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送侦查机关,同时抄送起诉部门。  4、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5、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6,我国检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内容是什么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 《几)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理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机关执行A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机关或者*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机关回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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