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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原被告诉求原告吴丹红起诉称:199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26日,*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搬离原告家中,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被告胡丽静答辩称:原告所言不实。2004年本人退休后,原告跟我借十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离婚时,我的单位分配房屋已由双方分割,但原告单位分配的房屋没有分割,这不公平。原告购买单位房屋,向我借款七万六千元,至今尚未归还。原告父亲和他老家房屋都已经出卖,这笔钱也没有分割。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理查明吴丹红与胡丽静原本是夫妻关系,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4年7月26日,*判决离婚。位于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是吴丹红承租单位的公房。吴丹红表示,他婚前原承租公房拆迁,1996年经拆迁,被安置人回迁房是22号房屋,双方婚后承租。现吴丹红居住于22号房屋的一间,胡丽静居住于22号房屋小卧室。三、判决如下:胡丽静将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腾退并交付吴丹红。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22号房屋是吴丹红婚前财产权益的转化,吴丹红对22号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双方已经*判决离婚,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吴丹红有权要求胡丽静房屋腾退交还,所以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胡丽静所述22号房屋离婚时没有分割一节,假如是被告胡丽静主张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认为22号房屋属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这个规定,她可以离婚后主张经济赔偿,但胡丽静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对于胡丽静所述借款未偿还、其他财产未分割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你有权要求她离开。如果当初判决书已经明确载明她应该在多少时间内迁出,那么可以届时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就房屋使用权提起诉讼
但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妻子有权要求取得相应的份额,妻子没有权利要,且在离婚时没有予以分割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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