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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保密是技术资料,销售资料文件被复制,泄露的意思,你没这个意识,也不会被追究

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2,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中是否有公司应该给付你补偿的条款。如果有,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如果没有,那么这份协议对于你来说显失公平,你可以去同行公司工作,即使原公司起诉你,因为他没有给付给你补偿,仲裁委也不会支持。
保密协议只能针对特定岗位,如技术、管理、设计等,一般性岗位不能使用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也不允许采取工作期间发放视为离职后保密期内发放做法。

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3,违反保密协议的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违反保密协议的刑事责任

4,如果违反合同的保密协议应付怎样的责任如泄

依照保密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关于保密问题,其实就是竞业限制问题: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中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你经济补偿,你才有保密义务,否也不存护顶篙雇蕻概戈谁恭京在这个问题了。 另外,你向你的朋友咨询或者向律师咨询除公司机密以外的任何问题,都不算违反保密协议,更不会坐牢了。

5,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哪些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具体所要承担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第一、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保密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2.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6,违反保密协议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2.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7,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点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会约定关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救济措施,也即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在这种赔偿责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该法规定予以赔偿;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 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条款是双方协商的内容,就不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接受的;保密条款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就不应当成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带走商业秘密的纠纷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是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仲裁而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这里有一个侵权行为特定化的问题,带走商业秘密肯定是侵犯商业秘密,但问题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是特定的劳动者,被侵犯对象是与之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双方以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了相关的事项,从而使这里的侵犯商业秘密特定化为劳动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对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实施的侵犯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审理程序,尤其规定了不同于其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如果我们把劳动者的相关行为作为一般对象处理,不仅有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必然加重劳动者的责任范围和扩大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这些都是对劳动者不利的。
不知道
现在社会最有效的办法是 罚钱... 满分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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