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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规范性法律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名词解释 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到目前为止仍有效适用的主要法律文书样式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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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仍有效使用的主要法律文书怎样规范?有哪些怎样规范?有哪些有好几张呢?应该按照法律的办事,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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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规范性是指什么

你好,法的规范性是指: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法律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的在量的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要素是为法律规范服务的。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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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条文的异同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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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相对的是“记述性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法学理论(主要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分类。按通说观点,记述性的法律条文就是法条的表述事实,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而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这就是记述性的。反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这就是规范性的。用不太准确的语言来说,记述性的法律条文不易产生异议,而规范性的条文容易产生因人而异的理解。

5,法律规范 与 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关系

1、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序规范。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是存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有时甚至存在于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规范性文件是具体的,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简单地讲,前者是法律的基本元素,后者是法律的存在形式。 仅供参考。

6,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内容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两方面。做到内容的合法性有两点: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法定手续。大量的法律文书要解决实体问题,因而在制作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叙述事实、论证理由、得出结论都应坚持与实体法相适应的原则。另外制作法律文书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依诉讼法而行,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文书更离不开程序法的规定。有关履行法定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手续有的是在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机关内部规定的。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   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1.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1)要以事实为根据。(2)未经审查核实的材料,不能使用。(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时,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4)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明确、具体,不过过于抽象、笼统、概念化。   2.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3.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7,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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