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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保证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已过二年担保无

保证期间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在这二年之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二年过后保证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期间终止,开始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问。。。

3,请问什么叫连带保证呢我朋友让我替他担保合同里面说要承担连

连带保证是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被保证人无力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连带保证就不需要这样了,债权方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义务。通俗点讲,如果你朋友跟别人借钱,你给连带担保,那么到时候借钱的人可以直接找你要求,不需要先向你朋友开口。

4,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连带责任担保

学校做事的方法有点欠妥,事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后,再去办理贷款就顺理成章了。学校需要发展,没有资金办不成事。如果学生们为自己、为学校考虑一下,签下这个字未尝不可。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一点学校是知道的,贷款公司也是知道的,学校难为的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首先,学校求发展的积极性是应该被认可的;其次,学生们为学校分担一点困难也是利益互补的;再者,贷款也不是白给的,将来学校也是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如果是没有办法,没有人愿意做出这样的牺牲。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学校不思进取,损失最大的还是学生自己。因此说,对于学校的做法,学生们以及学生家长们都应该理解和支持!这次学校的工作是本末倒置了,属于考虑不周,我想学校只要和学生们及其家长们阐明利害关系,大家都会伸出援助之手的。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是你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在一方不能还钱的情况下,另一方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在你还不了钱的情况下,学校才进行还款的。
就一句话,这个字千万不能签!!!!!!!!!
肯定有问题啦你是第一责任人在不能强制执行你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追究你学校的责任,他是第二责任人,连带责任是在你还不了的情况下由他承担,但是他还可以向你追究这个责任,字不能乱签

6,有关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合同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A、甲方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且确实无力清偿,应先以乙方全部财产予以清偿,甲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内代为清偿;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D、乙方被其它债权人因重大债务纠纷起诉(仲裁)或被*(仲裁机构)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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