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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接受处罚了以后,可以享受村里的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所生子女,不受社会歧视!
什么意思 没看太明白 如果你是想再要孩子的话 那随便生 因为你现任妻子没有孩子 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的 所以你们可以生育子女

2,浙江省计划生育条列

年龄够了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经过街道办事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3,浙江政策是不是男的外地不许在本地办准生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不是当地的估计不行吧

4,根据浙江省的计划生育法年龄未到生育会罚款多少

1、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会被处罚;2、处罚的标准是你们两个人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收入1.5倍到2.5倍的标准;3、处罚的依据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你可自己百度下。
那请问下 ,上一年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人口平均收入是多少??? 谢谢!!!

5,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士陪产假多少天

截止2018年是15天。依据2016年1月14日修正《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扩展资料陪产假的意义:一、有利于产妇和婴儿的健康。女性休产假期间,身体虚弱,当然更需要丈夫的照顾。而且产妇常常会有沉重的心理压力,情绪容易波动,丈夫在身边呵护,能够使妻子和婴儿得到更好的照料,也有助于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对于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母乳喂养都有很大帮助。二、有利于新生儿智力发育。新生儿虽然不会讲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感知觉灵敏,这时最易于接受父母的爱抚。父亲的语言、气息会给新生儿一种信息,对宝宝的感知觉发育和日后形成坚强的性格都有好处。据英国剑桥大学的一份研究表明,如果父亲在婴儿早期生活中的参与,会对孩子将来的身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他们在社会交往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会表现得更出色,这些都会在若干年后表现出来。三、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而社会分工不同,但因此也产生了社会地位的差异。让男性生孩子显然不现实,让男人休产假并不难。调查显示,愿意在家照顾新生儿并且实际在家伺候新生儿的比例,父亲均超过母亲。女人生孩子,男人带孩子,打破了古老的社会分工,使男女平等成为了现实。四、有利于就业平等。女性就业难是不争的事实,甚至一度出现女人回归家庭的论调。女性之所以就业难,相当程度是因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结婚以后要怀孕、休产假、哺乳孩子,不如用男性省事。如果今后男人也享有“产假”,无疑会消除就业中的歧视妇女现象,有利于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陪产假
浙江省男士可以有15天的陪产假,具体规定如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扩展资料:浙江省女性的法定假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参考资料: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陪护需要给厂里什么证明?
一般都是1个星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天第三十七条婚晚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6,浙江省早婚早孕处罚标准

计划生育处罚项目、依据及标准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2、处罚标准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信访室、政法处 咨询电话: 87052425、87052429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罚款 1、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罚款标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收取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政法处、科技处、信访室 咨询电话:87052429 87057555 87052425 (三)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罚款 1、罚款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2、罚款标准 (1)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省政府116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用人单位、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和雇主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责令改正,每例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出租房屋的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政法处、流动人口管理处、信访室 咨询电话:87052429 87052430 870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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