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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最好说的详细点
问题不明确。?!
各地都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你可以自己查询。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你的行为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不构成犯法。只是一经被发现就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你可以找个安全的地方,绕开别人视线,把孩子生下来后送归你哥哥收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你哥哥符合收养小孩的条件。只要没人发现你生了小孩,处罚就没有依据。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3,计生法律法规

按照现行计生法,再婚双方各带一子女,是不能再生育的,如果是少数民族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以调整审批。但生育之前必须获得准生证许可,未经审批生育的属于计划外生育,有的地方计生管理部门也可以认定为超生。按照现行计生法,计划外生育或者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缴费标准是当地人均收入的2-3倍。

计生法律法规

4,计划生育法律知识

你好: 你的情况,如果女方生育的两个小孩,抚养权归女方,那么,再婚后再生育的,是超生。 如果抚养权不归女方,或者只抚养一个小孩,那么,再婚后再生育的,不是超生。 另外,罚款不是由村委会罚的。由当地的计生委罚款。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再婚家庭只要一方未生育,婚后可以生育一次;你所述的情况不属于超生,村委会罚款无法律依据,其行为不合法。

5,计划生育法规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6,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计生法的有关规定,一是生育第一胎后一般在6个月内要采取节育措施(主要包括放环、皮埋、结扎等);二是生育第二胎原则性上要采取结扎节育措施,但要看对象是否符合结扎,如果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结扎,经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另行采取其他节育措施。所以并不是一律都要结扎。
结扎不是硬性规定,硬性规定是采取节育措施,而结扎只是节育措施之一,还可以选择其他措施进行节育
头胎是不用的但是二胎是必须要去结扎的
是的

7,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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