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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是什么意思

传唤 [chuán huàn] 基本释义1.*或检察机关通知与案件有关的人前来。 2.送达传唤令状或用传票进行通知,传审。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司法机关是传唤人,是依法履行职能。当事人是被传唤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答复满意请采纳。

2,传唤的程序及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传唤后多久拘传

传唤和拘留是两个不同的刑事诉讼概念。刑事传唤一般都在案后进行。传唤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程序性法律行为。传唤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到案程序上的规定方法。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拘留是指*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综上所述,传唤和拘留两者之间是没有必然关系。

4,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传唤不仅适用于刑事程序,也适用于行政、民事程序,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只适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传唤与拘传进行比较的话,只能在刑事程序领域内进行区分。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第二、形式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举个例子,如果传唤某故意*的目击证人前来作证,证人如果不去录证言的话,*是不能直接把他抓进去的;而*若把某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拘传其接受讯问,那么这个人就必须去*局接受讯问,否则*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将其强行带走。第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而传唤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依据。

5,*机关传唤的规定

*机关传唤的规定如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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