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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基本内容

民法包括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

2,民法基础知识

1、(1)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初中毕业后生活可以自理,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乙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此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2)处理的方式便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粮油公司于保管员属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保管员的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员承担。而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保管员有权利向其追偿

民法基础知识

3,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4,民法典基本知识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新中国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不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需要在立法、决策、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民事法律知识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损失。
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构成伤害的,还可以做伤残鉴定,并且报警。
1,首先要对伤害,程度进行认定。如果构成轻伤,受伤者向法院提出自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是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伤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免除加害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给人家支付治疗费。
将支付对方的医药费

6,民法常识

张雷的为自己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食品的记账消费行为是有效力的,而他为同学消费记账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为张雷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为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又因为他的父亲(监护人)与当事人曾某就张雷用于合理购买学习用品与食品的记账消费行为达成一致,所以张磊的上述行为是有效力的.而他为同学消费记账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具有法律效力,其父母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张雷父亲与店主曾某约定张雷可到该店记帐消费,这个合同的目的在于限制张雷的消费,曾某应当有所了解,根据合同善意解释的原则,用以打台球和玩游戏机的消费是不符合合同的目的的,这部分应当无效。所以,张雷的父亲只需支付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食品的费用就行了。
张雷本人是不具有记帐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张雷的记帐消费行为是得到张父同意的,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未成年人他的自控力较差但张雷的父亲忽略的这一点,所以造成这样的后果张雷的父亲就应该负责。 百货店主的责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
张雷的记账有法律效力,因为其父和杂货店口头约定了买卖合同。其父应付钱。

7,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faxue11011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732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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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法基础知识

1、(1)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初中毕业后生活可以自理,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乙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此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2)处理的方式便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粮油公司于保管员属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保管员的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员承担。而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保管员有权利向其追偿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何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为能力是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其由年龄和精神状况决定。简单的说,并不是没有行为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只是其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民事主体是法定的。如果不明白可以看一看法理学关于法律主体的部分

9,谁知道有关民事法律的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具有如下三项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各类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即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是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构成是不一样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含有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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