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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载量权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使用手中的权利,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就能用好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了。
最好的方式举行听证。所谓合理性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及判断能力所认同的标准。

怎样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载量权

2,如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随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不断扩大,出现了滥用或者不正当使用的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应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机制、司法审查力度,从而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使用.
你说呢...

如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如何判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法合理的。所谓合法就是一定要根据法律,而法律规定的罚款或者别的责罚都是有一定量的。合理就是说这个量的确定一定要合乎常理,一般是根据以往的案例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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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规范*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的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如何控制: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三,人民*、检察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第四, 要强化行政问责。
摘 要: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税务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因此在立法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尊重行政权的理性和选择,否则势必加重法律的负担,社会的执法效率也会降低。

5,如何规范*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你好要*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得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案情的事实和情节,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的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如何控制: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三,人民*、检察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第四, 要强化行政问责。
摘 要: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税务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因此在立法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尊重行政权的理性和选择,否则势必加重法律的负担,社会的执法效率也会降低。

6,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正是法律的稳定性才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形成,正是法律的可预期性满足了人们的心理要求,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的政策付出代价。与法律的稳定性相关的是法律的“时滞性”,即法律一制定出来,就落后于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是根据以往的典型现象制定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却是制定以后所发生的现象,新的社会现象已经不同于原来的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似乎是更可欲的,当然,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经常类似于政策制定权,其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法律具有一般性。正是这种一般性使得法律在对待“权贵和庄稼人都是一样的”,这种平等对待从一个侧面保障了社会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而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而社会关系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与复杂性,行政官员在运用法律时,必然需要将生活中的事实“格式化”为法律上的事实,使得适用法律成为可能,这就需要行政官员在一系列事实和法律之间作出抉择,因而,消除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成文法是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斗争的结果,在价值取向上常常体现为多种价值的均衡,而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行政官员往往不得不在几种价值之间作出抉择以确定在具体的争议中哪些利益、价值是更重要的。成文法的规定不论多么详尽,总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社会现象都囊括其中。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领域的范围迅速扩展,在西方是“福利国家”的要求,在我国是国家对社会近于全面控制的现实,导致行政行为常常无法可依,而行政事务又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在出现了立法者未能预料的情况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循立法者的意图作出处理,这种灵活处理也构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一部分。立法机关的局限性。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立法机关由于严格的立法程序往往来不及制定法律,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指导时独立作出决定;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事件而言,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并不具有一般性,立法机关似乎也没有必要专为此种事项立法;再次,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不同价值间的选择而合议制的形式又可能使立法机关的成员陷入无尽的纷争之中,制定不出一部法律。同时,由于现代行政专业性强,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立法机关既不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也没有精力制定出足够多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在新的行政领域立法经验也很不足,这都决定了立法机关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机关,只要求达到一个相当宽泛的目的,如“公共福利”。 简言之,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不断发展的矛盾;法律的一般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的矛盾;法律的价值多元,在实际运用中的竞合需要;立法本身局限性,立法不能囊括所有事物、概念的模糊性、立法的滞后性等要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 参考:http://wenku.baidu.com/view/94f8526e58fafab069dc02e3.html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法治的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社会的破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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