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7-11 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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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

2,行政羁束裁量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羁束裁量指行政机关裁量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与此相对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
3,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4,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既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例如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条令就好比绳索、栅栏把行政部门的权力框定在一个范围里,在这个范围里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突破了这些绳索、栅栏,那么即使你程序上合法,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例如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条令就好比绳索、栅栏把行政部门的权力框定在一个范围里,在这个范围里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突破了这些绳索、栅栏,那么即使你程序上合法,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5,行政许可是羁束行政行为吗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行政和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概念:亦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定被授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行为。 3、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应;形式与程序合法。 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种特权,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分类:依据性质,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依据应用领域,分为各种专业许可;依据相对人有无限制,分为排他性许可和不排他性许可;依据是否附带条件,分为可放弃的许可证和不可放弃的许可;依据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为共同许可、条件许可、委托许可;依据有效期,分为长、短、临时三种;依据事项紧急程度,分为一般许可和紧急许可。 6、作用: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整;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抽象刑事行为和具体刑事行为区别
你打错了吧,没有这个概念吧。只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前者一般是国家或政府的立法行为,特点是对象不特定,涉及的面广。比如某政府关于某某事情的决定。后者则是具体的,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比如你违章,对你的罚款。这个就是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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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