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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开瓶费算违法不算

不算违法!

2,开瓶费合法吗

不正当竞争

开瓶费合法吗

3,现在饭店收开瓶费合法么

  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更没有对“开瓶费”的收取细则比例等等的解释。  目前餐饮企业的收费标准未列入政府统一定价范畴,“完全是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具体价格也是由经营者自己定的。”  各地方的行业协会一般规定,只要明码标价、事先告知就不违法。

4,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否则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

因加收开瓶费100元,王先生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诉至法庭。日前,海淀*认定该开瓶费为不当得利,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王先生和朋友于2006年9月13日在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因自带一瓶白酒,服务员要求他支付了100元的“开瓶费”。付款时,王先生要求工作人员在开具的商业小票和发票上按实际情况注明“开瓶费”字样,但被拒绝,仅在商业小票上注明为“服务费100元”。   王先生认为,“开瓶费”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强制性收费。酒楼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据此诉至*,请求*判令返还100元,并赔礼道歉。   但湘水之珠大酒楼以提供的菜谱中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内容为由拒绝返还。   在*的判决中,认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酒楼收开瓶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5,收取开瓶费算违法不算

关于收取开瓶费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不需要禁止,有人认为要禁止.前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一种行业成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只要其明示消费者是否收取开瓶费即可,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商家给消费者一个要约,如果消费者承诺则双方发生合同关系,消费者没有承诺则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这也是遵循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后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结合实际和当前法律来看,如果商家没有就开瓶费问题对消费者明示,那么在结账时,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在形成合同时等于是隐瞒了这一事实,这就构成了欺诈,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等待消费者的追认。如果商家明示要收取开瓶费而消费者依然自带酒水,那么应视为消费者对商家的要约做出了承诺,也就是同意了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这时就应该付款。
开瓶费问题 目前法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议 比较主流的说法是 开瓶费并没有形成行业垄断 那么这就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某些人提到的知情权的问题正常经营情况下是不存在的 一般正当商家都会有适当的提示 在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些特例 比如某些地区通过行业联盟的方式形成开瓶费的区域垄断 在这样的情况下 收取开瓶费系属违法 很多人都提到了消费者的权利 却往往忽视了自主经营权
消费者有知情权,如果收取开瓶费未事先告知则属于强制消费,是违法的。关于开瓶费的诉讼案件有不少,你可以在网上查看。
收取“开瓶费”并不违法,但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收取“开瓶费”前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二是即使消费者同意收取“开瓶费”,其收费标准也要适当.

6,开瓶费的征收合不合法

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下面是相关报导:  因为收取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北京湘水之珠酒楼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近日海淀*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开瓶费(12月22日《新京报》)。  如果说商家“谢绝自带酒水”的消极禁止和收取“开瓶费”的积极索取,不过是商家“一种目的”的两种不同表达形式而已,消费者在收取开瓶费案上的胜诉,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在“自带酒水”上赢得了主动权。这对于备受“不能自带酒水”困扰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想“如法炮制”的消费者同样有不可小视的“示范意义”。  但是,假如过分夸大消费者在个案中胜诉的意义,将其视为全体消费者在“自带酒水”问题上的胜利,就有点言过其实了。至少就目前的*判决理由而言,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虽说*将“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并且以商家向消费者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为由,作出商家应予返还的判决,但格式条款的无效仅限于个案的商家,而不是全部。  其实,不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中,诸如这种“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格式条款,都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之所以有禁不止,还有不少商家“顶风作案”,主要原因不在于没有消费者勇敢地提起诉讼或者说没有消费者胜诉的先例,而在于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市场博弈中的“集体协作”欠缺所致。  如果我们不是将法律甚至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模式神化的话,那么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律是世俗的,不是理想主义的。法律的实践同样要接受当事人的理性计算,而不是不计成本地“较真”。至少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在面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时,他要考虑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利益大小”,从而作出一个符合经济理性的选择。而很多情况下,相比于胜诉能够获取的“开瓶费返还”利益,诉讼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都是巨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开瓶费”案商家时时败诉但却屡禁不止的缘故。  这不是在鼓吹法律虚无主义,更不是要让有志于法治进程的“斗士”放弃法治的理想,而是说制度的变迁必须建立在大多数人或者说普通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就目前开瓶费这一不当行规而言,诉诸司法并且胜诉固然解气,但却并非最优选择。在一个非判例制国家,姑且不论个案胜诉的意义仅限于个案,单就对于开瓶费这样的不当行规,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个案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废止“案外全部”。  司法无能为力的边缘地带恰巧是市场力量的舞台,在餐饮业这一不涉及垄断的充分竞争行业,与其说“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这样的“霸王条款”,是一个行业对消费者的集体傲慢,倒不如说是消费者通过市场手段来与商家进行集体博弈能力欠缺所致。至少在消费者集体选择不去就餐的情况下,对利润的追逐会使得部分商家在竞争的压力下放弃本来就没有绝对约束力的“攻守同盟”,而消费者集体博弈所带来的“市场分化”,同样会使得固守“霸王条款”的商家捉襟见肘,从而自动放弃。  正如孤独的王海无法通过一次又一次的“知假买假”消灭假货,而市场的力量却可以让一个制假者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一样,市场能够大显身手的地方,从来都是司法裁判所力不从心的区域。另外,相比于诉讼而言,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集体博弈,不仅成本低廉,而且成效显著。毕竟,如果市场问题总是需要司法裁判进行 “底线守护”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市场规范”是多么的无力和脆弱,而这不仅是司法裁判所不能承受之重,更是消费者最大的悲哀所在。
你好!合理不合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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