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的试题4

1,可以,因为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2不可以,因为动产的所有以转移占有为标准,既然已经交付,所以不能撤销 3可以

合同法的试题4

2,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试卷好找 在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就能找到 上面有个叫例年试题库的 里面全部都是例次考试的试卷 但是答案是找不到的 在网上没有的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3,合同法的试题3

1、两个合同都有效。 2、丙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享有所有权。 3、丙有权要求乙搬出腾房。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1、甲丙合同有效, 2、丙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 3、丙有权要求乙搬出腾房。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的试题3

4,哪里有劳动法刑法和合同法的电子版下载

刑法:http://law.npc.gov.cn:87/treecode/home.cbs?rid=code劳动法http://law.npc.gov.cn:87/treecode/home.cbs?rid=code合同法http://law.npc.gov.cn:87/treecode/home.cbs?rid=code打开后按照门类点就可以了,劳动法在社会法类中,合同法在民商法类中。刑法在刑法中。这是全国人大网的法律数据库连接,绝对准确。点击“保存”即下载下来,速度非常快!

5,合同法的试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6,合同法概论 考试题 烦请各位大神帮忙

1c可以在房屋过户之前向d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以向e主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2c可以请求d代位清偿a的债务,享有求偿权。f和c之间是是两个平等债权人的关系。不知道是否正确,还望题主如有标准呗答案前来分享。
背景: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有效期自08年1月1日至18年12月31日。问题一:16年7月1日至18年6月30日期间: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且a是出租人,b是承租人。问题二:“a在当年7月就本大楼与d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年是至那一年?
1、C可以行使撤销权,在A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如果裁定撤销赠与,C就可以要求D返还房屋,E虽然属于善意第三人,但是房屋已经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可以要求E返还房屋,E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追究D的违约责任。2,D代为履行,而且A没有了其他财产,C可以申请诉讼保全A的房屋,保证自己的债权。F 和C之间就是债权人啊,如果没有抵押权之类的,就按照债权成立顺序接受清偿啊, 没整明白!哎。。学艺不精啊
这看着好晕。。。。

7,有关合同法的试题

A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供货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按履行顺序,本题选A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文章TAG:合同法电子版真题合同  合同法  电子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