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内容,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5 18: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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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不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要求。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对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得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法定程序主要是指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比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但是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合同法规定
按照合同法,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电子数据交换和其他形式(比如公证作为生效的形式)。现实中,书面形式是最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求合同法预期违约实际履行和禁令的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合同履行原则之一。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给付金钱或其它办法代替的履行。它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要求当事人首先应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式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给付来代替;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即在支付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确立实际履行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保证供给,防止一方任意违约,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但贯彻实际履行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绝对地按原标的履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例外,即在坚持实际履行已无实益或必要时,可允许以其他方法代替履行。如特定物已灭失,实际履行已不可能的;规定不能履行只赔偿损失的(如货物运输法规一般规定货物毁损时只赔偿损失);由于债务人迟延或履行质量不合格,债权人不再请求履行而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的;实际履行耗费过大,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
5,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你明确表示你是不缴房租的,就购成了违约。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而你到第二年三月还没缴,就购成了违约。3、如1、2项违约情况发生,对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合同法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这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期违约的责任后果上和=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吧: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本来年底之前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别墅卖给乙,并约定年底之前交房,签订合同时乙支付定金10W。事后乙以房价上涨为由,向乙表示加价50W,乙拒绝。于是甲将房子卖给了丙。甲构成预期违约行为。此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7,合同法第八十条的内容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即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 在合同的转让上各国做法不同,主要有自由主义、通知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其理由在于,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合同关系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可由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因此应当允许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有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起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哪个作出适当限制,即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 转让债权的通知是不能撤销的,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扩展资料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2、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扩展资料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一、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二、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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