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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的相应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工伤赔偿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的法律条文

3,工伤认定条款中认定工伤的为第几条共有多少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条款中认定工伤的为第几条共有多少项

4,工伤法律法规

工伤法律法规 2006-05-2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06-17】★. 工伤认定办法【2003-09-23】★.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04-2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2002-04-05】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01-12-0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2001-04-23】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12-1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2000-11-22】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04-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09-17】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09-09】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02-17】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06-06】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16.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12-05】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07-11】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06-17】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02-13】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1995-01-14】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09-2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994-09-09】2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06-03】26.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1993-09-27】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3-01】30.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5,关于工伤的规定

1、不用担心公司没交社保问题,如果造成工伤,单位即使未给你交工伤保险,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应按工伤赔付标准来赔偿你。2、建议你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有残疾的还可以申请伤残鉴定。3、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若单位不赔偿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可作伤残鉴定,然后向公司要求索赔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 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话,那么责任由单位来承担。如果单位不予赔偿,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 停工留薪 (七)护理费(八)一级至四级伤残[2]待遇(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大概就以上这些是你应该向公司索赔的项目。

6,关于工伤的规定

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 停工留薪 (七)护理费(八)一级至四级伤残[2]待遇(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大概就以上这些是你应该向公司索赔的项目。
到劳动局做伤残鉴定再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到法院起诉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 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话,那么责任由单位来承担。如果单位不予赔偿,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1、不用担心公司没交社保问题,如果造成工伤,单位即使未给你交工伤保险,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应按工伤赔付标准来赔偿你。2、建议你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有残疾的还可以申请伤残鉴定。3、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若单位不赔偿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7,工伤法律条款

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笼统,所以我将相关法规给您列出来,请您详细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伤压断了右手的中指和食指申请伤残鉴定后,鉴定为几级就按几级索赔。赔偿多少是按本人工资,地区差别去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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