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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关于工伤规定

工厂应当报销,不报销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关于工伤规定

2,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的相应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工伤赔偿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的法律条文

4,工伤法律

首先工伤的赔偿和伤残等级、其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均有关系。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你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当地社保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标准就可大约测算。

5,劳动法工伤规定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因工受伤当然算工伤。你先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据此向工厂要求工伤赔偿。工伤后的工资仍应足月支付。
当然是工伤了,
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变(你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鉴于你提供的信息应不构成伤残,单位认可工伤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很重要。只有把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受伤认定为工伤,后续的工伤福利才能享受。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所产生得治疗费、看护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治疗结束后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一切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属于工伤范畴,公司要正常支付工资,你受伤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营养费都是按照你当地的标准给你核发的 。如果伤情严重,公司必须带你做工伤认定,到时保险公司会给你做工伤赔付。祝你好运

6,工伤法律法规

工伤法律法规 2006-05-2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06-17】★. 工伤认定办法【2003-09-23】★.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04-2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2002-04-05】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01-12-0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2001-04-23】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12-1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2000-11-22】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04-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09-17】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09-09】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02-17】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06-06】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16.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12-05】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07-11】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06-17】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02-13】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1995-01-14】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09-2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994-09-09】2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06-03】26.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1993-09-27】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3-01】30.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7,工伤法律条款

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笼统,所以我将相关法规给您列出来,请您详细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伤压断了右手的中指和食指申请伤残鉴定后,鉴定为几级就按几级索赔。赔偿多少是按本人工资,地区差别去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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