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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借钱打借条但借条上只有本金月利息的相关事宜未写明归还

1、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均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2、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上是不同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借条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从债权人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随时要求还钱即可,但是超过二十年,债权人丧失起诉权
有效期是二年!
借条最好是2年,但20年内可以起诉,欠条超过2年就不可以起诉了。
可协议补充,不成视为无息,随时可要求还款。

有人借钱打借条但借条上只有本金月利息的相关事宜未写明归还

2,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少时间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2年。假如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在2012年10月去要过钱,则诉讼时效从要钱的次日起算;假如对方没有证据,则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起算。你可以随时向对方主张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你好: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也就是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就你所述:还款时间之日起,2年。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少时间

3,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这个是有分歧的,一般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系无过错民事责任的规定,故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无过错责任和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把条件限定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②

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4,无过失责任原则没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第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法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4·参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者物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引用"无过失责任的必要性近代民法为了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原则上采用过失责任主义。但是,铁路,汽车,飞机等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以及矿业,电气产业,石油化工等拥有危险设备或者排放有害物质的大企业的出现,产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体,同时,由于企业使用高度复杂的技术进行生产,所以要认定企业的过失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事实上就是放弃了对受害者的救济。因此,超越过失责任主义,承认无过失责任主义的立法在逐渐增加。"

5,职务侵权赔偿如何适用法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指的职务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益。”比较以上两条规定,不能看出它们有共同的特征:(一)侵权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中。(三)侵权行为须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二者仍存在两大区别: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职务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行使其法定权力,履行其法定义务,而造成侵害了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权行为。它是以违法为前提,以违法责任原则做为归责原则的,不违法就不负赔偿责任,故又称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在民法中,职务侵权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要负赔偿责任。它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是以过错原则做为归责原则的。(二)被侵权对象的范围不同。在国家赔偿中,被侵权对象主要是职权的相对人,即某一或某一范围内受国家机关职权管理和约束的特定的人,受赔偿的也是这些人。而民法中职务侵权既包括职权的相对人,也包括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公安人员在追拿逃犯时,不小心撞坏了第三人的东西,公安机关就应对第三人给予民法上的赔偿。所以,我认为民法上的职务侵权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相同之处,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比赔偿法的范围大,包含着赔偿法的侵权 。二者存在 法律冲突。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专门法,而《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按照专门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国家赔偿法》应当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故职务侵权应先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处理。该法没有规定的 ,再按《民法通则》来解决。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合法)行使职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按民法的特殊侵权依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补偿。以上意见,只代表个人观点。
行政审判如何适用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6,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43条

您好,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6条:“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三条的规定,由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相关立法和解释上,对于法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表述并不相同。于是有相关学者抽象出“经营活动说”“名义说”“执行职务说”等观点。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使用“经营活动”一语,似应解释为凡从事法人经营活动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无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均应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我认为,这些观点都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重要的不是如何表述,而是对相关词语内容的具体解释与阐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在我看来,即为最高院对《民通》第43条的具体解释与说明。因此,43条中的“经营行为”,在法人侵权责任的范畴上,宜解释为“执行职务”。因而,如何认定“执行职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关于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确定,我国大陆法学界有三种观点:1.以行为人所属法人的意思为标准,即法人指派、要求或者命令行为人从事的行为为职务行为;2.以行为人的意思为标准,即执行职务行为原则上以法人指派、要求或者命令为原则确认,但行为人为法人利益从事的行为也以履行职务行为对待3.以执行职务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即执行职务行为原则上以法人指派、要求或者命令为原则确认,但行为外表系执行职务是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因而归纳出认定职务行为的六条原则:1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2 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工作场所;3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4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所属法人明示或知晓6 法人是否有权对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制止。这些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在认定标准上判例与学说通说是“外观主义”。日本学者山本敬三认为,判断职务行为的基准在事实性侵权行为情形和交易性侵权行为的情形有所不同。1.事实性侵权行为,其基准是该行为的实施与理事等的职务有无关联,否则被认为是理事等的个人行为。2.交易性侵权行为,其判断基准是外形理论,从行为的外形观察,看它是否属于理事等的职务范围或者是否与职务的执行有适当的牵连关系。但相对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范围时,判例认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林诚二教授认为,所谓执行职务,依通说及实务见解系采外观主义,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在外观上,足使人认为其在执行职务或者与其在职务有牵连者即可,不采主观主义。因此“外观主义”的关键是从外观上看是否属于职务范围或者是否与职务的执行有适当的牵连关系。

7,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摘一篇供参考:欠条不同于借条。从文义上理解,所谓“欠条”本来就是债务人应给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凭据。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在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下,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互不相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但是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着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欠条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而产生。公民所书写的借条存在有两种情况:(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2)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那么对于两种书写不同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否相同呢?  答案是不同的。其中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而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没有还款时间的借条,从向对方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有还款时间的,从约定的到期时间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后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有约定时间的,在到期后二年内一定要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且要有证据证明。

文章TAG: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民法典  121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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