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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法律允许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且合同有效。但承包人必须具有建筑公司劳动者的身份,否则就是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由承包人实际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无效。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2,企业内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另外不签合同单位是要赔偿劳动者的,不签合同也要给你们买保险等等,你们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此合同是无效的。
有效。
由于违法,所以无效。随时都可以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达辞职报告,他就没理由扣钱

企业内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这份内部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

你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违约金情形,即: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你们协议里面若不是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则违约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是有效的。如此则不需要承担违约金。你只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解除合同即可。

这份内部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

4,公司内部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求解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 2、如果您并未实际接受培训,则内部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内容无效。 3、用人单位扣的培训费,属于克扣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必须合格,既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二:必须是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内容必须合法且不损害公序良俗没有公证的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协议之所以效力高,是因为公证机关证实了协议是双方意思的证实表示,内容合法,这种效力是法律所承认的

5,内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缴纳首付款之后与网签之前其实还存在多签一份合同的情况。在无法确认购房者贷款是否能通过的前提下,开发企业收下首付款之后都会和购房者签订一份开发商自己的内部合同。这份合同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对购房者缴纳首付款提供文字上的证明而已。此时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是无法受到国家保护的,因为此份内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当购房者确定可以贷款之后,开发商会将之前和购房者签订的内部合同收回,此时会给购房者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签合同,这份才是购房者手中最终的合同。
这个合同不有签订。一会是转让,一会是租赁。 合同的效力的界定,只要双方主体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就生效。但从合同中看甲方小李没有主体资格,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至少也可以认定小李违约了。建议:还是书面通知因合同主体资格不适格终止合同履行吧。

6,没有签证劳动法的内部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提供培训并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如果企业提供培训机会,并承担了相关的培训费的,那么企业可以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你们公司的做法恰恰相反,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培训费。虽然是约定工作满2年后退还。但这个约定显然与法律相违背,当属无效。 请参考下列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得看你们从事的是什么样的工作

7,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 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 有人认为,“挂靠经营”是资质资源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相结合的一种积极有益的形式。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挂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主权。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的趋同性,在实践中,让人很难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
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无效。
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
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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