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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辞退员工怎样赔偿

你好,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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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工作五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你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没与你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你可主张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签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特别提醒:是主张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为离职后一年内。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3,公司辞退员工赔偿

食品厂工厂与肺结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你属于被辞退的,能得到两个月的工资,如果以前企业没有为你办理各种保险,可以协商得到一些补偿,仅此而已。毕竟,你是属于无法胜任劳同合同规定的工作,你们单位辞退你有法可依 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找劳动仲裁部门,鉴定病因后,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解决。
你进厂的时候身体没问题吧,那么他就要负责赔偿你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另外还、要把你未到期的三年合同内的基本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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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怎么算

你的工作时间应该2年多,因此,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给你支付2个月工资加半个月工资。而且要做身体检查,有问题的,及时找公司理赔。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一般经济补偿金按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员工

1、协商解决,就是双方都在有心里底线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建议,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就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所以说,既然已经协商了,那就应该有结论了,这里给予仲裁可能裁决,单位应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年折抵一个月,未满半年算半个月)+协商解除前的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解除补偿,如果有其他违法之处,可以协商补偿或赔偿;2、补充制作合同,需要当事人均签章,而且当时应该一式多份,如果未给予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失业金的问题我无法给予意见,个人建议回忆后尽如实填写。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一般经济补偿金按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应该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天津劳动法律师、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3/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 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还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条作出解释,规定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因此,你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你其它条件符合规定,你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公司解聘合同到期员工如何赔偿

合同劳动单位不续签或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了拜托!
这个不存在赔偿,是合法的
到期不续签合同,不需要赔偿
一. 用工方辞退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具体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下,用工方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辞退劳动者的(三种情况)。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特殊情况(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特殊情况(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因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注意,本条有例外情况,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二. 用工方辞退劳动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里面只有第八十七条做了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我们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罗列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此作为比较,没有按照这些规定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就算“违法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因劳动者过错,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劳动者患病、非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具体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裁员。 具体法条: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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