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2,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

例如:一条公路长一百公里,由贵单位中标承包施工,贵单位将工程分成五部分,每部分长二十公里,分包给五家公司施工,这就是肢解转包工程。
应该不能吧。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

3,一道单选合同法问题请教一下大家

D 所谓“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所谓“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处境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通常均发生于合同关系中,2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中一方有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的特征,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则没有这一特征,一方仅仅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没有经验而已。在本案中,某乙的行为显然符合乘人之危的特征。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D为正确答案。
D
D

一道单选合同法问题请教一下大家

4,关於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法新增重点部分(对劳动者而言)备忘: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详细请见参考资料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主要是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款,及合同双方有争议的如何来探究合同本义。 (一)质量(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 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 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 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 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 年限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 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 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 年限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 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 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 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 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 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TAG:合同法72条合同  合同法  第三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