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抗辩合同无效如何处理呢,关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合同无效的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01 09: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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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合同无效的问题
2,合同违约诉讼中 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面对原告的违约诉讼,被告方有权利提出抗辩。一般情况下,被告方会提出以下抗辩: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2、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3、被告履行的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4、存在免责事由;5、原告未依约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将来无法履行的情况;等。对于2、3、4项抗辩事实,被告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判合同无效被告的损失没有提怎么办
应当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承担,被告有损失的如原告有过错,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如案件已审理终结,可另行提起诉讼。不存在银行违约,因为银行制式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所有业务信息皆由其一方确定,如您不接受可以不做抵押,但是银行改合同并不违法,如您还要贷款则必须签
4,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你好。是抗辩理由。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王婧婧律师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主张赔偿损失,是抗辩不是反诉。如果是反诉,必须向法院提交反诉状,经法院审查同意受理后,再交纳反诉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合同纠纷被告不执行怎么办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告拒不履行金钱给付类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强制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若被告拒不完成生效文书指定的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手段,促使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需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且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6,请教各位原告按合同有效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被告抗辩合同无效
分两种情况对待:1、法定无效法律规定情形,法院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宣布无效,这是职权行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是法定无效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申请变更或撤销,这由合同当事方决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法院不能依职权排除2、被告抗辩也不能排除,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经法院审查不应列为被告的,法院可以建议原告撤回对不应列为被告的人的起诉,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判驳回起诉就可以了
7,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是否一定要返还财产麻烦告诉我
具体地说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1、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 尽管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从签订到履行,乃至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总是要有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比如常因标的物毁损或损失而返还不能;标的物的合法转移而无法返还;标的物变质而返还无实际意义,会给供方(常为受害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标的物可能已失去了原始的状态,即已经被加工或改造后使用。出现这种情况时,诉讼主张调整为赔偿损失更为切合实际,不能死搬教条和一般原则非要返还财产,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司法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没有必要一律主张返还财产 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作无效处理的情形。有的则属于因形式上、程序上的不完备,致使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成立,而双方又已实际履行,处理上可能与无效合同类似,但其法理意义不同。如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仅是因为形式上和程序上的问题被确认为无效,此时就没有必要一定主张返还财产。如本应以书面形式而采用了口头形式,或者须经公证、鉴证的当事人未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只签了名而未盖章等。但是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律往往会支持返还财产的主张。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片面地理解和适用返还财产,可能看似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形式上的公正而事实的不公正,使恶意的一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得逞。特别是后一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必要一律支持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主张。非即时清结的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用其他证据证实的,也应尽量避免以缺乏法定要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还有就是合同仅是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返还财产可能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受害人也不主张或不希望返还财产,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可能更为有利。 有时返还财产显然会加重当事人的损失,如易腐、易变质物品;标的物的另部件已装入整机中投入使用;或者异地的购销行为等,一旦主张返还财产必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3、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要把握法律的原则性,又要注意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不能教条,主张有条件地返还财产是可取的、合理的。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原则。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凡能够返还和必须返还财产的,坚决要求返还。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虽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财产已无法返还或不宜返还的,则用等值补偿的办法处理,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3)方便处理原则。 (4)不扩大损失的原则。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中铁某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中标段铁路建设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决算但没有达成结算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99万元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被告将铁路工程建设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财产返还?如何具体确定工程折价补偿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由于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返还而使违法行为人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折价补偿不能按发包人(被告)和承包人(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因为这会造成合同形式上无效,实质上却有效的结果。应分两部分折价返还:(1)根据原告的实际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其实际价格返还;(2)对原告所花费人力折算为工日按国家劳务定额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即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处理结果,虽然保护工程总承包人的利益,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分包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这样处理不但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分包的发生,反而鼓励总承包人将工程故意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鼓励总承包人转包和肢解分包,不利于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如果按第二种处理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刺激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想尽一切办法先包下工程,工程完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便能按国家定额计算工程款以获取丰厚利润,这样将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比较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解释的方法是:(1)承认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当初意思自治的一种变通办法。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往往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变化,其价格有一定的合理性双方才会予以确认。(2)从审判实践来看,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都进行验工计价并给付工程进度款,有些无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价款对工程等进行了收方决算验收,并已履行了部分工程款,只要这种价款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则处理时同样可直接参照这些价格予以裁判,而无须去按市场价甚至委托鉴定部门来重新定价。(3)承认原施工合同的价格约定与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矛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因此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对价格的约定视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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