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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朋友可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买受人又不知道该房产属于共有的,可以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但从保护交易的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对出卖房屋之后的所得进行分割。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1. 双方有没有一方出现违约?出现了就可以2. 合同本身是否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不合理也可以3. 双方是否协商过后都同意,都同意了也可以取消交易4. 其他手段可以咨询房管交易中心,谢谢

朋友可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2,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有无起诉期

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出卖人是否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就有效,反之可能无效。为什么说可能无效呢?因为认定无权处分,且权利人不同意也不追认,还要审查买受人是否善意取得,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合同仍然有效。判断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1、买受人出于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需要过户是已经过户,不需要过户的已经交付占有。
提问表述有误吗?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再过户的问题。如果是指已经过户的买卖合同无效,需要再重新过户时,只需凭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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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搜

不能主张无效只能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要求出租人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购买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属于债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因为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是你可以以优先购买权被损害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搜

4,何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这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楼主你好,谈谈我的看法,一家之言仅供参考:首先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必须过户登记,房产过户登记后所有权转移。本案中如果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表面上不会直接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但往深层次里讲,房屋所有权之所以转移是由于原所有人的合法处分行为,由此可见,合同有效无效当然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是否有效,这要具体看案例了,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对房屋的处分无效,这里有个例外-善意取得,物权法将善意取得扩展到不动产。所以我国物权法对房屋等不动产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当时人对房产所有权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先到登记部门异议登记,然后诉诸法律。异议登记期间对房产的处分等不发生物权效力。

5,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一)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四)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6,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情况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中的一方欺诈另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对方、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这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的一方欺诈另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的欺诈一般指的是一方在房屋权属等重要信息上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产生了错误认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指所有有关房屋的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的是没满10岁的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此类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才算有效,他们本身不能独立签订。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10岁但是不满18对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自己签订合同,但是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他们只能进行和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符的民事活动。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就是一方用损害对方财产、肉体或者精神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然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此相同的还有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者利用对方又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有对住房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该在出手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不过,如果出租人只是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或者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了承租人之外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属于有争议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房屋出售者应该对房屋有绝对的所有权,否则就很有可能产生争议。如果房屋出售者对房屋没有绝对的所有权,那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那么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之前不能出售,否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举个例子,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7,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案例转裁:《主合同不成立也须承担定金担保责任》案情:2007年底,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中介公司及被告葛某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 约定葛某将其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套以13万元转让张某,中介公按房款的1%收取中介服务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葛某定金10000元,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300元。嗣后,因葛某出转房屋未得其父母允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仅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即使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被告非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因此,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评析: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斡旋下,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中介协议》中予以了载明,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在《中介协议》中包含了居间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也清楚的表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必要条款,故而不能以协议的名称的错位而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合意。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未必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一份有效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被告出让他人的不动产,未经所有权人的委托(尽管该所有权人为被告的父母),事后,也未得所有权的追认,属无权处分,因此,被告并不具备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肯定,但是因原告在签订《中介协议》时即已知晓被告并非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故原告作为受让人并不具备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这一条件,综上,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2、原告预先交付1万元定金的性质。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后,为保证未来能够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告即交付被告1万元定金,很明显,这1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向提供经所有权人追认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权处分证明,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本案的1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所以,本案第一种意见“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链接:网页链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签订了小产权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当事人反悔了,需要赔偿合同约定内容,定金不退(除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对方只能返还你已经给付的财产,对方有过错的可要求他赔偿损失,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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