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2,请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合同要看是属于那类的担保合同,如果是抵押类合同,主要包括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3、 抵押担保的范围; 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合同的话,主要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请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关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1.以货抵债属于抵押担保,某先生的承诺属于保证。 2、可以单独适用。 3、首先要看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包括第4条内容在内,但保人在担保条款中没明确自己承担的是哪种类型的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就承担连带责任。
1,第一款属于质押,但第七款属于保证。 2,根据合同条文,高合同本身就是具有选择性条文的合同,可以分别适用 3,能要求,保证责任除非注明是有限保证,否则都是连带保证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网上搜一下110 在出来的第一个网上问问 那里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会给你免费的详细的解答的 祝你好运
一、是保证; 二、1、2、3可以单独适用,但4的适用以前三项不适用为前提;5同4; 三、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除了第七条外,其他条款,不属于担保条款,其内容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带有单方强制性,属于无效霸王条款。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于债务的担保和偿还顺序以及义以物偿还的价格折算,都有规定。

关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4,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根據閤同法的精神,在雙方的見證丅簽訂的和約,是具有法律傚力的, 一般來說如果是用人單位咊鉨簽約,是一式兩份,這樣就具有法律傚力

5,担保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特征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合同,物权合同, 要式合同,

文章TAG:担保合同的法律条款是什么担保  担保合同  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