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方没有按照主办方的招标格式去填写里否犯招标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21 1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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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没有按照主办方的招标格式去填写里否犯招标法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填写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资格。不违法,只是被取消投标而已。授权xxx同志(身份证号)为本公司参与xxx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全权 负责(处理)所有投标有关事项,授权有效期为 xxxxx-xxxxx。 投标时会发生很多不可预估的情况,一般都是 全权 授权。
2,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会导致什么后果
会导致违法。合同不会无效,但可以主张赔偿。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会导致违法。合同不会无效,但可以主张赔偿。《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3,无故拒绝参加工程招标有什么后果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紫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人按招文件投标招标方不履行招标文件负什么法律责任
以下法规供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来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百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度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对不按照招标结果执行的中标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
对不按照招标结果执行的中标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
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以下内容(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中标人未与招标人联系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不予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招标人不能按期开竣工而造成的损失,按投标人承诺的误期违约金额扣除。
2. 中标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2.1.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违约赔偿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如果投标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收到“中标单位不执行招标结果”书面说明后你可以写申请到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让住建局处理就可以了。
6,违反招标投标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防碍3、消除危险4、反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5、停止违法行政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7、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停止违法行为;4、赔偿损失;5、行政处分等。(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具体方式包括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主要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降职;(6)撤职;(7)留用察看;(8)开除。三、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招标人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③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④行政处分。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简述违反招标投标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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