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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第八条是什么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的第八条是什么

2,劳动合同法第八七条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是2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说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是违法。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的规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七条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是2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内容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内容

4,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释义】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接触有毒有害岗位劳动合同未告知的2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国家有明文规定!
你好!这个岗位不是两倍工资,而是要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这是甲方的义务。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所在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3633339十八条(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一)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没有告知解除有毒有害,主张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劳动合同书第八条合同得解除和终止

一、针对这句话这么理解: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这是劳动合同终止,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特殊情况。二、如果到2月31日,公司仍旧未续签合同,你们可以要求一个因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也就是按每周休息2天计算的。你公司如果每周安排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那星期日是不带薪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还明确了全年11天为法定节假日应当由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即带薪休假。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你公司吧星期日列为带薪日是不合法的。安排员工在这一天工作又不安排补修的,是要支付200%的工资的。
内容很简单,合同期限延长了一年,同时工作地点也变了,关键看你自己的意思。如果签的话,按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如果不签,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也可以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规定都要给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的与经济补偿相关的规定有: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补偿办法有时间限制吗

《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百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内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容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补偿办法有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具体是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补偿时间一般会在补偿协议中规定的,一般不超过60天吧,但是申诉时间是固定的,在一年时间内可以申诉,过期了是不能再申诉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这个劳动部的规章到目前为止都应当是适用的,并没有被废止掉.单位的说法,无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责任而以.目前,可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没有什么费用,一般也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过这个程序相对长些,复杂些.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起诉,因为这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还要提醒你一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很短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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