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一轮金融开放12条,中国金融业开放有了哪些最新举措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29 0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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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业开放有了哪些最新举措
我国金融行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竞争将带来更好的服务第一,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第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第三,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第四,为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两地股市互联互通的机制,从今年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的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和港股通每年由130亿元,调整到520亿元。第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2,中国金融开放什么程度
金融的开放程度主要看针对的什么方向以及更具体的产品,毕竟金融属于一个大风险的项目不管开放至什么程度都应该做好保护资金安全为主,要根据自己实际的资金状况还有后期的回本程度其实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让自己利益更大化为主,在去选择可靠的方式。我个人认为应该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我国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波动趋势和经济背景第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可行性,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人才配备,进出口行业结构和增长状况etc 第三,银行体系在开放下的冲击和影响第四,历史上其他国家开放后的利弊分析no.5, 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开放对汇率的冲击,和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其实可以考虑很多点,楼主加油把!
3,银行7月1日起对个人账户有什么新政策
包括个人。7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开展尽职调查。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4,中国加入WTO后什么时候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5,考核目的货币银行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通过对金融学的基
我国近几年的货币政策及其实施效果 2005年7月21日晚,人民银行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事宜发出公告:一是从即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二是2005年7月21日19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2%,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三是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日波动幅度不超过千分之三。本次汇率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及今后货币政策工作实施的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而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要实现的宏观经济目标,主要有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 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而必须借助于中介指标。中介指标的选取要符合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抗干扰性和与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有较好的适应性等五个标准。一般选择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金融变量,也有的把汇率包括在内。货币政策工具借助于中介指标达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还存在一个传导机制,时滞长短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效应。 2000年以来的货币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币管理体制。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的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9月21日起实施新的外币利率管理体制。具体内容是:(1)外币贷款利率,单笔300万(含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6种主要外币的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利率,7 种主要外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利率(不分金额)、以及金融机构间的所有外币利率,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2)7种主要外币的小额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2、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实施储蓄实名制。为了规范储蓄行为, 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4月1日起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 3、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品种创新。2月14日,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公布《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以股票质押取得贷款。 4、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资金流向。4月,人民银行发文,允许除邮政储汇局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办“教育储蓄存款”,免交利息所得税;8月,公布《助学贷款实施办法》;6月,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 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9月, 针对封闭贷款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出《关于坚持封闭贷款贷款条件、从严控制封闭贷款发放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封闭贷款的发放条件,防范风险。 5、积极推进货币市场建设。 批准第二批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融资业务。6月,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允许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11月9日,允许全国首家专业化票据经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开业,这有利于促进票据业务发展,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票据市场,也为央行再贴现操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6、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规范民间信用。7月,决定将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以再贷款形式反还农村信用社使用,集中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民、农村、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并重点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及时满足农民从事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等合理资金需求。12月,发布《关于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取缔民间高利借贷的意见》,提出一方面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体系、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另一方面对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指货币政策制定者所期望达到的货币政策最终实施的效果,一般包括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 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1)稳定物价。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也是货币政策经常要突出的最终目标之一。它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使物价水平保持在基本稳定的水平上。 (2)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失业率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即凡是有能力和愿意参加工作的人随时能找到合适工作的水平。 (3)经济增长。保持经济增长是各国政府追求的目标。西方目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周期性经济危机带来的不景气,往往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保持较高的投资率,以促进经济的增长。 (4)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国际收支平衡,意味着一国能够保持良好的外汇储备,以保证对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6,中国银行一个人可以开几张卡
加强对一人多卡情况的监控,定期进行排查,对可疑开卡的要采取限制措施。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您之前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无法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移动支付卡、虚拟卡、电子卡(Ⅱ、Ⅲ类账户)、已销的借记卡除外。其他借记卡产品原则上均纳入系统“一人多卡”张数累计,原则上不允许客户超限(同一客户借记卡持卡张数上限为4张)办卡。同一家银行个人开立一个只能Ⅰ类账户。目前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银行均已发布公告称,从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其中建行、农行和中行均表示,已开立Ⅰ类账户的用户,如果需要新开个人账户,只能开立Ⅱ类或III类账户。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实施账户分类管理,加强账户开立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每一类账户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等。各家银行都表示,已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表示,将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清理。该清理措施主要针对在同一家银行拥有多个账户的用户,而这类用户不在少数,且存量个人账户多为Ⅰ类账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表示,若已开立5个及以上Ⅰ类银行账户,建议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银行任意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同时,银行将为用户提供账户合并和无效账户注销服务。扩展资料:除对开户标准进行调整外,对于顺利开立的银行账户,央行也提出了规定。其中要求,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暂停账户所有业务。要求指的是开户第二日起计算的6个月,而不是开户后的中间任意时段的6个月,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如果出现6个月无交易的情况,不会受到影响。而即便因6个月无交易被采取措施,银行也不会把账户冻结,只是暂停账户网银、手机银行、ATM等非柜面渠道的业务,账户在银行柜台还可以正常使用。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个人银行账户瘦身 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全功能账户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不包含信用卡)。根据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对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48号文提到,要严格限制开卡数量。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扩展资料:《通知》指出,针对已经拥有超过4张借记卡的客户,银行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通知》还规定,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使用。《通知》要求银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对借记卡数量、开办流程进行把关,重点把控银行借记卡代办流程及代办人员信息等。工商银行随后发出相关公告,明确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该行全国范围内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如果之前已开立4张以上,不再开立或激活新借记卡,但是社保卡、医保卡等专属账户的借记卡除外。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同一银行开卡不得超4张人民网-银监会:严格限制开卡数量 每人同一银行限开4张卡在招行办理储蓄卡开户时,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不包含信用卡),如果已经开立过一卡通,需要再次开户的话,可以申请一网通账户(非实体卡)或Ⅱ类户。同一个客户在招行开卡的账户总数不超过4个 。到了2016年12月1日,银行账户开始实施三类账户(I类、II类、III类)分类管理,当时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设一个I类账户。也就是说,如果先前办的卡是你的首张该行卡,那么,它就是在该行的唯一I类账户。再去办该行卡,只能是II类或III类账户(理论上没有实体卡片,但可以跟银行申请),而且,单日有最高额度限制。另外根据央行最新通知,个人在同一家银行的II类、III类账户加起来不超过5个。扩展资料:一个人办理信用卡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申请太多就不好批了,因为每个人申请的信用卡都会记录在征信上,银行在审批信用卡时就会查看,如果信用卡总额度已经超过了自己的还款能力,银行就会拒批。另外,现在同一个银行的信用卡额度都是共享的,比如说有两张信用卡,一张有5万额度,一张有2万额度,但是一共可以消费的额度只有5万元,并不是2万+5万这样算的,所以没有必要申请太多的信用卡。在每个银行都可以办信用卡,有的银行可能会有一个身份证名下信用卡数量的限制。不过有些银行在审批信用卡的时候,会调阅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资料,如果看到已经有较多张信用卡,可能会考虑给批的额度稍微低一点甚至暂时不批。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银行卡同一个人的身份证 可以在中国银行办2张以上的储蓄卡 所以 如果你想开 带身份证去开就行 没有限制的
7,因股权众筹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规定
在众筹大热之际,《指导意见》的出台却给股权众筹画了个圈,证监会8月7日的专项检查通知更是给这把火浇了一盆冷水。股权众筹被定性为“服务小微企业”,并具备“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证监会发言人在之后表示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被定性为以股权众筹之名,行私募股权融资。证监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股权众筹是现行资本市场的补充,而不是金融秩序的“革命者”。 股权投资中,私募股权面向的是高净值人群,股权众筹则向普罗大众开放,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或许,对于很多从业者而言,股权众筹已经不再是那碗饭。但对于金融从业者,乃至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而言,并不是机会不再。需要看到的是高低两个极端之间存在更大量的群体,其中必定有大量创新的机会。无论是针对中间人群的金融创新,还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在我国私募投资中“合格投资者”是一个法定的概念,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分为两种:一是机构投资者,二是个人投资者,本文也将重点关注合格个人投资者。现行法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很高。个人和机构都需要具备第十二条的条件,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在中国,无论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条件,都是当之无愧的百分之五人群,也常常被称之为高净值人群。只允许高净值人群进行独立私募投资有效排除不具备风险投资承受能力的个人进行私募投资。然而,高标准有两个问题。 第一,高标准可能无法完全排除“不合格投资者”。这里所说的“不合格投资者”是指在法律上合格,但实际上不是理想的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应当具备两种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缺一不可。高净值个人,相对于普通大众,无疑是具备更高的风险承担能力。但是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高净值个人,可能不是一个“合格投资人”,而是赌徒。举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净资产千万以上,但是在投资风险项目中经常性地ALL-IN,SHOWHAND的投资者不见得是理想的“合格投资人”。 第二,高标准限制了小额资本的进入,同时打击了其他人群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流入股权投资领域,对这种情况最好的证据就是资本市场溢价。股权众筹的大热,也是民间小额资本对于一级市场投资需求的体现。十部委《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股权众筹成为了传统私募融资的新名号,被各种当作是公开的私募融资手段。《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小额”的限制,为前面的火浇了一盆冷水。同样受到牵连的是其他层级投资人的热情。股权投资是各层次人员的需求,不应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属,也不是股权众筹可以满足的。 纵观世界,不少发达国家出于鼓励股权众筹修改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但都是保留本国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众筹进行豁免。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和法国,为了防止投资人做出不符合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将个人股权众筹的份额限定在一定区间范围之内。从合格投资者制度出发,更具借鉴意义的是英国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建设意见。在意见中,高净值不再是衡量合格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他们还加入了:一,承诺不在VC项目中投入超过10%可投资财产的一般投资人;二、受到专业咨询建议的一般投资人。 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合格投资者是相对的。“合格投资人”是相对的,相对于投资工具和投资规模而言。同样是股权投资,VC投资和PE的区别就很大。VC的特点就是增长率也因为项目尚未成形所以风险巨大。结果就是对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要求更高。合格投资人同样是相对于投资规模而言的,1000万净资产的投资人,可以承受一个100万规模的VC投资项目。就固定比例而言,100个10万净资产的人是否能够承受一个100万规模的VC项目所带来的风险?这就是英国打算在立法中增加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增加股东人数的立法考虑。 更重要的是:投资人是可被教育的。相对于风险承担能力这个很大程度上可以量化的指标,合格投资人制度建立的难点更多是在于风险识别能力。大多数的投资者是非专业的投资人,他们的风险识别能力是很有限的。各个投资人的情况各异,因此证监会也无法依据个人情况和项目的情况进行匹配。这就给金融中介留下了巨大的活动空间。引导投资者投资他们适合的项目将是金融中介在股权众筹乃至各级资本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中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总结:在问题中看到机会,创新就是要解决问题。无论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从业者,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从业者都应当意识到,合格投资人制度过度僵化的缺陷。而这一问题就是机制的创新土壤。股权众筹大热的实际上更多是从业人员利用“股权众筹”这个新瓶包装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公开销售。《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的明确,防止了这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也让更多的创新者再次自我审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找到合适的自我定位。确实是投资众筹平台,并且项目的起点费用只需1w起步,像我们这些平民也可以投资那些高大尚的项目,不是有句话叫“未来十年,人无股权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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