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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相关知识

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丙不应返还车辆,甲应当向乙主张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丙以明显低于车辆正常价值的价格购买车辆,则善意取得不能成立
甲只能向乙要求赔偿,丙已经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属于善意取得。

合同法相关知识

2,合同民法知识

可以转让。因为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转让权,只有在抵押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后有优先受偿权。这些权利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内容。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先适用担保法 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允许
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面的问题不懂,清楚一点行吗,嘿嘿
抵押物是不允许转让、变卖、赠与的。这属于担保法的管辖。

合同民法知识

3,合同法 如何复习 求考试技巧

考合同法,建议你不要去背法条,因为自学考试比较侧重的是理论知识,它不同于司法考试,所以你还是要看重合同法中的理论知识,合同法总论相对比分论要重要的多,在这个部分要多下工夫,分论中,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相对比较重要,对于缔约过失、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这几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很多次考试都考过这几个知识点,卷面的整体结构是侧重于合同法总论,所以如果时间很紧的话,一定要把总论部分好好看看。合同法和保险法一样,都不是特别难,就是比较凌乱。分论介绍好多种类的合同或者保险,但是只要把总论部分整理好,通过考试一点问题都没有,祝你考试顺利
谢谢你分享 对我很有帮助哦。

合同法 如何复习 求考试技巧

4,用合同法相关知识解答谢谢

第一、,由于甲乙二人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甲乙只是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第二、甲能否收回汽车,关键要看丙是否是善意。即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甲乙非夫妻关系,如果订立合同时,明知甲乙非夫妻关系并且也没有得到甲的授权对该汽车进行处分,那么,在甲对乙的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行为无效,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将汽车收回。如果丙从甲乙之间的日常行为表现相信甲乙是夫妻关系,且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即是善意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此时甲只能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上述判断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48、49条
本案中乙是无权处分人,如果丙是出于善意,可以以善意取得车辆所有权,甲要求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谢谢

5,谁知道法律自考合同法的一个基本的重点章节是哪几章谢谢

你好:自考忌讳猜测重点,建议全面复习备考。如果确实需要有针对性的复习,现提供部分学友总结的要点供参考。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各省不同。与主考院校联系以。

6,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你问的有点让人摸不着,不知道你是考什么问这个问题的。合同的重点可能对于考试来说重点在总则部分。
从法理上说,合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简称合同之债,应该说,合同法就是债权法的重点。
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老师给我们划的
违约行为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债权法,虽然合同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正常、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然而实践中还大量存在一些非正常特殊的交换关系,如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之债等等,这些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债外,所以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形式,尽管它是债发生的主要形式,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合同法便是民法中债法的重点,原因很简单,因为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已经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作为一部独立的债权法没有必要太多规范其合同法已规范的内容。当然这也是我国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方面。
同意楼上的看法。、只能说债权法是合同法的重点。其实很简单。你就想成比如生活中的买菜行为就好。 。我都是这样的。。。。民法也大都是根据合同法开展下来的。呵呵。。。

7,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1、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4、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5、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6、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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