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建筑工程类法律法规

1、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话,有两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它俩,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也试图提交参照过建设部法规制度,但实际功效好像不大。 2、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其他工程类的诉讼,我真不懂行,不回答。这句算废话。

建筑工程类法律法规

2,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市建设管理与法规科 负责建设行业重要地方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意见、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建筑法中从业资格的条件有哪些法规

【建筑法第二章】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中从业资格的条件有哪些法规

4,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新政策都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建筑给排水规范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建筑制图标准旅馆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规范多
这个是不断更新的,欢迎关注建筑法律法规网www.jzfg.cn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1、《工程建设法》;2、《招投标法》;3、《建设施工合同法》;4、《建筑工程质量法》;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拓展资料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5,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首先肯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在就是合同法。。。。其他的一些单行法规就不列了
1、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话,有两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它俩,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也试图提交参照过建设部法规制度,但实际功效好像不大。2、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其他工程类的诉讼,我真不懂行,不回答。这句算废话。
三十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其它技术措施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按规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等工作后,建设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十四、建筑施工单位开工环保申报登记制度 在城市市区范围进行建筑施工,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等情况。 五十五、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制度 在城市市区,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经许可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公告牌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八十二、控制噪声污染——让我们互相监督 在现代都市生活,你可能时常会被各种噪声所烦恼。如果你受到工业企业、经营性娱乐场所或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的危害,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如果你的生活因居民装修房屋、家庭娱乐、高音喇叭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的危害,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找你们当地的媒体来报道此事 新闻媒体都喜欢报道这种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

6,建筑法规问答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制度需要注意三点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 钱只能分包一次

7,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6、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 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 7、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0、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区别 (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 xxxx-- 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t xxxx-- 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强制性条文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2.1: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文章TAG:建筑行业行政法规建筑  建筑行业  行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