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急

1、正确。2、关于甲方要求10吨的传真和乙方的同意是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因此双方关于以协商的原价格购买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应予以履行。后面的挂号信在乙方未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属于新要约,不属于对原要约的修改,新要约乙方并未作出承诺,所以可视为赠购5吨的合同并未成立。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经双方的协商后可自由履行,因此法院处理是正确的。PS:让人帮做题请给分:)

合同法案例急

2,合同法案例问题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案例问题

3,合同案例分析二

1.原合同约定乙交货时间为12月1日,履行中乙要求延长15天,甲回复的12月16日前交货前必须交货,表示同意了乙的请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对(1)合同是原经理签订的,与现在公司无关说法要看签订合同时甲是否知情,看题意不知情。构成表见代理;(2)乙的行为已构成迟延履行,也耽误了销售季节,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履行也无意义。 3.合法,原因见上。 4.违约金有合同约定,支持.70万的哪个担保什么意思哦。上面只说了拿来担保没说定金的话啊,若不是定金则只能要求退还70完,是定金的话按定金法则处理。 以上只是我个人观点。

合同案例分析二

4,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可以选择甲公司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乙公司采购电脑200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披露甲公司,并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甲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定金条款的时候应当甲公司报告,征得甲公司的同意3.甲公司多收的五台电脑应当及时通知丙公司。发货人员发货,误将200台发成205台。4.应当由肇事车主和丙公司承担该风险责任。乙公司在与丙公司订立购买合同时,未就风险作出明确的约定。5.丙公司要乙公司支付货款,不得再次变更甲公司支付货款。
选修合同法作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法案例

1、属于日方违约,本案中,日期属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中方有权解除合同。2、可要求日方进行损害赔偿。
1、有法律依据,甲油料厂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未出现这三种情形之一,所以应当继续履行。

6,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7,合同法案例问题

我认为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只能构成合同的转让而不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标的物是没有加工的画,而甲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在加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甲将加工名画的产生的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和取得名画的权利都转让给乙方,因此甲乙之间形成的只是变更主体的合同转让。而转让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内容不变更。 乙要求老板更改裱画,只能认为乙是要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在乙方和店主之间,如果要要合同成立,即是要在原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从新订立合同,产生新权利义务,此时店主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店主拍卖名画所得价款,是店主在行使留置权,即超过2个月,乙方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店主可以拍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拍卖所得补偿自己的裱画费用,而多余的需要退还给乙,乙可以就追讨剩余价款提起诉讼。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甲与乙口头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在装裱店老板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这个合同是在装裱后也就是加工合同之后订立的,因为都是债权,根据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也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优先于赠与合同,因此老板可以拒绝乙对画的改动要求。(只对甲负责) 而乙是在取画之日也就是装裱老板完成装裱后去取画,而实际上此时装裱店老板已经完成了加工合同的要求,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明显侵犯了装裱店老板的权利。 因加工合同装裱店老板对该画产生了留置权。(因为乙并未按时支付装裱款)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而新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题目说的是6个月,按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过了这个期限的(留置权是两个月),所以装裱店老板有权拍卖该画,是正当行使了留置权。但应支付甲除装裱费以外的剩余价款(要注意当初要装裱店老板装裱该画的是甲,不是乙,如果随意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会给第三人造成影响,)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应当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老板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并不违法。老板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但行使的方法不对。法院会判决老板和拍卖者赔偿损失,乙方支付装裱价款。而画作可能为他人善意取得追不回了。

文章TAG:民法典合同纠纷案例通讯稿民法典  合同  合同纠纷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