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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怎么理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有违约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不考虑主管因素,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怎么理解

3,民事诉讼法对第二百三十一条中的对行为执行怎样解释的

能够代为行为的人,例如法院判决甲拆除私建大门,甲逾期不予自动拆除,法院可以委托工程队代为拆除,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

民事诉讼法对第二百三十一条中的对行为执行怎样解释的

4,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6,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怎么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民事诉讼法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该法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在收到作为执行根据且有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法院已经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的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而民事诉讼法219条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是说,法院已采取了以上三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即不再受“民事诉讼法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期限的限制) 本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如果是属于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话,如果法院采取了上述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是不属于由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而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受理了并采取了以上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也属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仍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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