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答题简述无权代理的情况,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18 1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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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情况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
A
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例如:甲厂委托乙某代理其向丙厂购买电视,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项后见空调市场前景不错,遂擅做主张以甲厂名义与丙厂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此时,乙某擅做主张与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第三种无权代理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合同法中无权代理的问题
所谓善意相对人··就是订约一方不知道与之进行代理行为的人没有代理权··并且有足够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比如甲和乙公司解约··不再是乙公司员工··与丙进行代理行为··甲带有未上交乙公司的相关带有公章的文书··又证明了自己确实是在乙公司工作··只是丙不知甲已和乙公司解约··这些外部条件· 使得丙相信甲是有权代表乙公司进行代理行为的人···这时候丙是为善意相对人···
丙与乙进行代理行为时候已经知道甲不是乙公司员工··还与之订约· ·视为恶意相对人··或者是甲与丙恶意串通进行代理行为··也视为恶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是指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的人;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而与其签订了合同的人。善意相对,比如,小偷偷来一只鸡(鸡不是他的),你买回家吃了,你不知道别人是偷的,你属于善意第三人。恶意是指主观意图,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能交易,故意损害利益情况,比如:这个房子不是他的(他没有处分权),他说卖给你,但是这些有需要行政部门登记有效的,他告诉你没房产证,或者你知道不是他的,还去买,这就是恶意相对。
4,什么叫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现实问题周某至某批发茶叶的公司,自称是某外贸公司的总经理,现需要上好的毛峰茶叶50斤,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该批发公司订立了合同。周某支付了20%货款的定金后即搬走了全部茶叶,并称三天后会将余款打入该批发公司的账户。但是一个星期后,批发公司还是未收到货款,于是找到了外贸公司,但被告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周某这个人,该公司也从未向批发公司购买过任何茶叶。批发公司称无论如何,相关合同是与该外贸公司签订的,所以外贸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外贸公司拒绝。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周某并非外贸公司的员工,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批发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如得不到外贸公司的追认,即不发生效力,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该外贸公司无需支付茶叶货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及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责任承担: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参考资料:http://www.dongao.com/zckjs/jjf/201403/144627.shtml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有: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责任: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6,无权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不论是何种代理,都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指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有关单位的指定为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无权代理。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某市摩托车修配厂的采购员王某受单位指派去河南某地采购摩托车修配件,王某了解到当地红枣比较便宜,如能采购一批再卖出能获利不少,于是与当地一农场联系,用随身携带的空白合同书与农场签订了红枣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农场售给摩托车修配厂红枣10万斤,单价每斤1元,总计货款10万元。事后农场按照合同约定,将红枣发往摩托车修配厂所在地车站。但摩托车修配厂不承认此合同,并及时向农场表明了态度。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与根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不同。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与被代理人摩托车修配厂存在代理关系,但是他的代理权限仅限于购买摩托车修配件。王某超越其代理权限,以本厂的名义与农场签订红枣购销合同,事后未获得摩托车修配厂的追认。(2)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实施了代理权限以外的民事行为,以次与有权代理相区别。(3)由于代理人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往往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有完全的代理权,有权代理该项民事活动。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超越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无权代理 具有哪些情况
核心提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一)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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