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银行抵押权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肯定无效。但无效并非不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互相返还,有过错一方承担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分担损失。
就楼主提出的问题,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由于问题比较笼统无法就案件作出准确回答。但可以确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银行抵押权是否有效

2,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无效的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有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四)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你好!赔偿由抵押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合同没有生效便不存在抵押关系

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有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4,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无效原因,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6,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

1不是基于合同侵权,而是基于债权获得赔偿2不动产未登记不能生效,获得赔偿的时候没有优先受偿权,就可能得不到赔偿3动产只需要交付就生效了。没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根本就可以不认为这个动产是你的4两个登记效力是不一样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抵押权成立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是对抗别人的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生效.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为绝对权,即物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权利行使的义务,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如此众多,法律要求物权的发生,变动必须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记,交付)而能有能为外界所知,否则物权不能有效发生或变动。回到案例,不动产抵押要生效就必须履行登记,否则不生效。合同法归属于债法调整,债权性质为相对权,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效力约束范围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法律对债权的发生,变动没有必要类似物权发生,变动的严格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合同从成立起开始生效,因此,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总之,本案,合同只是不动产抵押权发生的原因,不动产抵押权是合同内容约定的结果.物权的变动,产生需要履行其他的要件,如登记,交付等,这一系列物权生效的要件仅仅影响物权是否发生,而对物权产生,变动原因的合同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7,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已经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有效吗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如果没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就会产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1、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率(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之间的关系我国《担保法》依照抵押物的性质,来肯定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对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开始生效。《物权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抵押合同(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条件)成立即生效。●抵押物登记: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抵押物是不是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率,只是1种法定的公示方法,产生对抗第3人的效率。(2)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率●不动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其效率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依合同约定的抵押物登记义务归属来肯定双方责任大小,为背约责任,依照错误程度赔偿。如因登记机关的缘由未办登记手续的,因我国还没有建立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其法律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承当。(3)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率●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善意第3人第3的范畴:是不是不知晓抵押物已抵押,并支付了对价。

8,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占有为了更便于说明,可以举个实际的例子:比如按揭贷款买房子就是典型的抵押合同,抵押人是购房者,抵押权人是银行,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购房者,他项权人(抵押权人)是银行。你看在这里,房子(抵押物)是由购房者(占有),当购房者不还款时,银行有权将房子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不确定就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你好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担保,不应超出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的预期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这范围内也是在其对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最大利益所在,并不低于其利益预期。

9,抵押权成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吗

专业问题只能要专业的语言解答。1、合同属于债的范畴,因此即使是抵押合同也是如此,关于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物权法》和《担保法》是有冲突的,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的设立变动等事项法律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比如涉及不动产的,如果没有履行登记等公示程序,物权就是不会产生和变动。因此,总的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成立是有区别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抵押权是否成立,他们分属于债权和物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抵押权是物权,以不动产抵押为例,不动产抵押权生效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是合同,是债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字或盖章便成立生效了,因为是合同,故而可能存在签字后无效的情况。债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已经成立的物权,所以可能存在楼主所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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