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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A 买卖合同 B 租赁

c.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哪些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A 买卖合同 B 租赁

2,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合同限于什么合同

可以留置的物品,比如修理合同、承揽合同等。
两个合同指代不一样。第一个合同指的是可以产生合法留置权的合同,特指商业合同,比如加工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指的是特意约定留置权的合同,这一合同往往因为与法律冲突而无效,是无效合同。

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合同限于什么合同

3,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有什么留置权的行使问题

所谓留置就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叫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内容是法定的,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来料加工、仓储保管、货物运输等合同中。对留置的适用条件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你所说的因借款不还而扣留对方的财产不是留置,而是抢夺别人的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乙借款不还,甲可以凭有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

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有什么留置权的行使问题

4,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吗

留置权的适用,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对留置权进行排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条件:(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15100309
留置权的适用,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对留置权进行排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留置权只能产生在具体哪些合同中

1、留置权一般产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保管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在上述四种合同都可以留置,但在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上,强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担保法》将留置限定在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作了扩大,将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扩大至有牵连关系。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保管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在上述四种合同都可以留置,但在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上,强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担保法》将留置限定在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作了扩大,将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扩大至有牵连关系。《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后,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界定为: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实施。

6,法律关于留置权

合同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理论上来说,只要是确定权利义务,或者共同的一个合意就可以是一个合同,在此意义上,它类似于契约的定义。但是事实上,法律实践部门,咱们的《合同法》是做狭义解释的,仅仅调整债的关系。比如合同法所列的15种有名合同都是债权关系。除此之外,还有物权类别的合同,比如担保,留置,抵押,使用权出让等等物权合同。而劳动关系方面的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节,涉及到身份权方面的合同要受《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之类身份关系法律调节,行政方面的合同就受行政法调节,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之类。很明显你举得这个例子:第一:留置权以独立占有为前提,也就是要有法定理由,员工占有公私财产肯定不属于独立占有。第二:同前述,《合同法》不调节劳动关系。 补充:留置权和合同法没关系,留置权属于物权关系,应该由《物权法》调节。你不要搞混了,就拿楼上的例子:甲一台冰箱坏了,拿去给乙修,这时成立一个合同关系,就是《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但是修好之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冰箱,此种权利就叫留置权。 留置权的基础是债的不履行,也就是有合法,他是给予对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所以一定要占有才可有,不占有就不可能产生留置权。也就是,债的产生是前提,独立占有是基础。而你所举得例子,他是没有前提的,拖欠公司不属于合同法调节,自然也就没有“债”的产生,也就没有留置权的前提。雇主提供给雇员的物资,属于雇主所有,也不是独立占有。所以就不存在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当然要以独立占有为前提第二条,很好理解,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所以不适用于合同法。用另一种说法说,就是劳动合同不但有合同关系还有从属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运用合同法解决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不属于留置,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如果甲是在这次修理中欠乙的钱,乙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甲是以前就欠乙的钱,这已不能算同一法律关系中了。
1、既然是劳动关系,何来留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将由合同约定且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权利。就是说留置权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并非劳动关系;2、至于工资问题,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如担保合同),你是无权以不发工资为由扣留公司电脑的;3、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范畴,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4、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一台冰箱坏了,拿去给乙修,就好之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此种情况之下,乙就有权留置该冰箱,此种权利就叫留置权。

7,实现留置权有什么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条件: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与担保法规定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不同,物权法投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长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便可。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比如海鲜、水果、蔬菜等。这些动产保管成本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238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113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所有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ll3条) (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支付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虽然其给乙确定了3个月的期限,但是并没有通知乙在这3个月内履行债务。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当钢材被低价处理时所产生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必须以更高的价格重新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产生的价差等。

文章TAG:哪些合同法律规定了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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