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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合同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能分析下么

合同即契约,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确立,便受法律保护。

请问合同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能分析下么

2,利他合同

法律分析:利他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利他合同

3,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和财产两大类。而合同只能约束财产法律关系,具体比如债权债务,买卖,赠与,出租等等。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租的价钱,而且没有约定合同期内如何涨房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租是不能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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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确定、可能等要求,利他合同自然应当一体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认定利他合同成立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利他合同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所谓利他合同,并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有名合同,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契约中加入的利益第三人约款,所以该利他约款与基础合同具有明显、直接的牵连关系,其效力取决于基础合同的效力。若基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利他合同无效;若基础合同中与利他约款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利他约款的效力。(二)、该利他约款本身合法有效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意味着利他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若该利他约款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则该利他约款当然无效,利他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 (三)、受益第三人同意承受合同利益利他合同本身是契约当事人合意的产物,第三人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结,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所以即便基础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该第三人也有权拒绝或放弃。若该第三人行使拒绝或放弃的权利,则利他约款无效,因为合同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不得羁束合同外之第三人,即便授益于第三人,也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确为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利他合同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作为利他合同中的授益方,其主要承担的是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权利。在利他合同中,债权人仅得于第三人做出接受表示之前,方能行使其对利他合同的撤销权,从而使利他合同自始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债权人于第三人未为接受表示前行使撤销权并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一俟第三人为接受表示,即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不得行使。债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守合同允诺,一俟第三人接受即不得撤销;2、协助合同履行,如告知债务人第三人的住所地;3、协助第三人行使给付请求权。(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承受的主要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给付的对象有所不同。由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为履行行为的根据在于基础合同,故其享有如下权利:1、凡是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皆得对第三人主张;2、若由于利他约款的缔结,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如交付地的变更导致运费增加,债务人得向债权人就该增加部分费用要求补偿。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严格依照利他约款向第三人为履行行为。(三)、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纯受益而不负担,但基于诚实信用的考虑应使其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第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以实现合同目的;其次,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得直接对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尽管对于是否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尚存争议,但是,由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将该请求权的后果转让于第三人,显然不如第三人直接行使请求权便捷、经济,有违利他合同制度的初衷。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任何权利要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6,有权利之处当有救济,应当赋予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以更好的实现其利益。另一方面,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负有以下义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该合同利益。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债权人本意的尊重,以防受益人的任意转让行为违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同时,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一种不完全的债权,不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65条对以契约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情况做了初步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未能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他合同。事实上,利他合同作为对经济生活客观需要的反应,在运输、保险、信托等领域广泛存在。利他合同的存在,彰显了契约自由的精神,极大的便利了契约当事人,缩短了履行程序,有效的节约了社会成本。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其中的债权编中应当充实有关利他合同的条款,以体现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关怀和尊重,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5,利他合同和债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利他合同,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仍然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可见,第三人因为合同的履行而获得利益是利他合同的典型特征.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6,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规范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7,遗嘱属于利他合同吗

我觉得楼上说法不对,因为合同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单务合同无须有双方意思表示。我觉得遗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只是其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例如遗赠,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遗赠视为放弃接受。遗嘱不一定是利他合同,遗嘱继承(狭义,不含遗赠)继承人是从法定继承人中选的,法定继承须继承权利和义务,有时有义务,有时无义务,例如在法院正在打官司的财产要继承,要去参加诉讼,所以遗嘱(狭义,不包括遗赠)不能确定是否是利他合同。遗赠是简单的将财产赠与他人,所以应为利他合同。所以,我认为遗嘱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例参照继承法来看,不存在上述问题。
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二者没有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为法律上权利平等之通则,在通常情况下关于权利变动的事件,各方当事人之合意实为必要,《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所欲引起的法律效果只须某个人意思表示已足可产生。遗嘱行为,是遗嘱人对自己生前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无论做出的是继承、遗赠,该行为都在表意完成后成立,并不需其他的要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从这一条文来看,遗嘱人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在其对遗产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后既已存在,这是撤销或变更行为的前提。这就在法律上肯定了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你好!遗嘱不属于合同。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所构成。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作出与他人无关!打字不易,采纳哦!

8,几个法律关系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3.不能一概而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可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应该是是第三人,而不是第三者吧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原告,被告是双方当事人,是诉讼开始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原告,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1.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2.雇佣合同是法人对自然人的雇佣,属劳资关系。承揽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信托民事行为,双方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雇员受伤是否有精神赔偿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资方没有明显的过失或责任一般是不会有精神赔偿的; 4.你这条说的什么意思啊?
你是要区分几个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吧?
1、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合同使用人损相关的法律规定。 2、雇佣合同是雇主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只要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要求的。 原告是受损害人,被告是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关的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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