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房产买卖买方打判赢了二审卖方人为操作卖方判赢并二审终审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卖方违约不同意卖房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罚则。你可以起诉要求卖方支付双倍定金。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一审房产买卖买方打判赢了二审卖方人为操作卖方判赢并二审终审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持判决书房东不去可以过户吗

三个月内出判决书!有判决书自然能过户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你好,一审一般为6个月内出判决书,持判决书可以去房管局要求强制过户。广州陈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持判决书房东不去可以过户吗

3,您好柘城县法院审理的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己生效我审请被

本案基层法院做出判决,应为一审判决。依照您所说判决已生效,即对方没有上诉(如果上诉,您会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超过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期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对方财产以获得赔偿。
那就不写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过了上诉期么。判决书上应该还有一句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于十五日内上诉于xxx法院。过了这个期限判决书才生效。判决如果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柘城县法院审理的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己生效我审请被

4,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结案后多久能收到判决书

结案bai一般是指:案件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或进行最后处理,所以如果纠纷已经结案说明已出具了判决书,如果还没有收到判决就不能说案件结发案了。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时间送达判决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u》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zhi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dao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版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审在三到六个月内会结案,如当庭宣判了十日内会收到权,如定期审判,当天就能收到。
做出判决以后就可以收到判决书。审理期限一般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1.做出判决以后就可以收到判决书。2.审理期限一般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下了判决

现在是证据的问题。1,你说房主的名字是他,那为什么法庭又说权属不能确定。你是否出具了他的房产证。2.即使他没有房产证,那单位也可证明此方已分配给他,想办法取得这个证据,如不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看单位分房的原始记录。)现在也不能说你就败诉了。还能维持现状。不给他退房,等他起诉时再反诉要求履行。你这个案子有点问题,发现不利时应当撤诉,以便日后仍可起诉。现在根据一案不再审原则,以后很难立案了。所以还得上诉,举出他是房主的证据。好好看看证据规则。二审判你胜当然最好了,如不能也要争取发回重审(事实不清),然后拉锯,不行就撤诉。如果权属搞清楚了,还有协议的效力问题,总之案子有点麻烦,建议找个好点的律师。
简单点说:1、此类官司的关键在于首先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虽然之前所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同时,法院却又提到被告是否拥有该房的合法所有权尚不能明确,这就表明不能认定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也就是被告是否主体适格。2、如果法院已经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有效成立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应责令其继续履行,买受人(就算你)没有按约支付房款的,应责令其支付,出卖人没有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或管理的。应责令其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赢责令其补办,同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将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3、所以本官司关键其实还是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4、可以看看明法通则意见第85条
那要看你产权证上或者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了,如果是你老婆的而且是婚前财产,那就没问题,你老婆可以要回来合同作废,但是估计你就要承担诈骗罪咯。 如果要是你们双方的,或者即使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也没办法,法院还是支持你和买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因为你是法定自由人和此套房产有处理权。你老婆说不同意那也没用,法院只能是认为你故意隐瞒产权情况,但这就要另说了,不影响合同执行。 其实说来说去,哥们,估计你是要不回来了,你也只有两条路,要么房本或者原始购房合同不是你,你要承担诈骗罪;要么法院会支持强制执行房产过户,但是你们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另外立案。

6,经济适用房买卖起纠纷 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有效

就你所述,如果对方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汪女士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后来对方因故单方解除合同;经济适用房可不可进入市场买卖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有关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并不适用此案,买卖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令被告协助汪女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04年9月,胡先生分到了一套位于市区新田园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12.69平方米。与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约定总房价为47.9万余元。 同年,经房屋中介介绍,胡先生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汪女士,议定每平方米价格7600元,总房价为85.6万余元。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汪女士支付了4万元定金。同年10月8日,汪女士又支付房款47.6万元。随后,以胡的名义,汪女士在银行办理了32万元的按揭贷款手续。 从2004年12月开始,汪女士逐月偿还银行贷款。在此期间,她出现3次逾期偿还贷款。去年1月,市房管局向胡先生发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3月,他以汪女士还贷逾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4月,他变更了银行卡账号,开始自行偿还贷款。 汪女士说,按约定,胡先生应配合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至于几次还贷逾期,纯粹是时间上的疏忽,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实在说不过去,并就此把胡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属其所有。 胡先生夫妇辩称,这套房子是政府为解决有住房需求家庭而兴建的具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汪不具备获得该房的条件。双方的交易也不符合有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限的规定。这样的交易不仅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份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按这个时间来算,此房的确还不能上市买卖。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与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在《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之前,所以,这些规定并不适用此案。汪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应予支持。
不服就在法定时间内上诉、申诉。服就让判决生效。
不知你想问的是什么?
只要不上诉,判决就生效。
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

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答: 原告(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大经;审判员:黄良海、王春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守冠;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蔡大武。 二审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和;代理审判员:韩少冰、韩柏定。 再审终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芒;代理审判员:程小平、张红菊。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再审终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祝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黄酒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黄酒公司负责承担。4、符祝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黄酒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有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所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的合同,名为建筑工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应互相返还,根据双方的责任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的购房纠纷,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双方也并没有要求互相返还该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30万元应还本付息(利息从199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付利息)。 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是无效的。 2、被告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欠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未给付,则处双倍利息计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偿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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