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什么

2,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是什么

3,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

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4,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5,劳动合同关系

如此情况只能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主张以下合法权益:1、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单位继续用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你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第二个月,可以索取双倍的工资。2、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合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则应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3、单位没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纠纷案件,不论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在法院诉讼期间,按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不用担心手中无证据,仲裁机关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所有相关的证据。当然,你手中有些证据更好。 5、假如仲裁不利,你再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6,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从大的分类上讲,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应当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民事合同属于民法体系,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并无充分的平等可言,不能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这就形成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使得劳动合同已经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其中有些内容已经具有社会性质,应当由具有社会法特点的劳动法律调整。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中的许多规定也表明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以及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程序上的差异。
从广义上理解合同的话,当然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只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所以这类合同更多受到国家的干预,比如有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等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约定无效。所以不放入合同法,而对其专门立法了。
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7,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比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要窄,劳动合同关系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指因劳动形成的受劳动法律约束和规范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 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详见“合同的内容”部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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