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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密费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保密,只需要签合同追究刑事责任就行了,不能扣费的。我们公司昨天劳动局就提出来了。这是不合理的。
每月支付你一定数额的保密费,你有义务为公司保密

关于保密费是怎么规定的

2,关于商业保密协议在什么法律条文体现了

《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这个体现很多的,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是不同的内容,比如刑法规定的是在触犯商业机密的时候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关于商业保密协议在什么法律条文体现了

3,保密协议 保密费

你可以和你单位的保密办协商补发,保密协议可以认为无效力了,但是泄密后果自负
尽量不要和老板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往往限制了你的发展,如果老板没有给保密费,法律上规定:没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无效,那么你就放心地签好了;如果给了保密费,那就很麻烦了。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人认为,老板没有按照合同上所说的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按时发薪水等,整个合同都作废,包括保密协议也作废,其实不是这样的,在法律上保密协议和养老保险等是两码回事。

保密协议 保密费

4,商业保密协议有哪些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签订协议的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法律法规包括:1. 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个人独资企业法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6.外资企业法7.企业破产法8.票据法9.证券法10.证券投资基金法11.保险法12.海商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保密协议保密费

尽量不要和老板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往往限制了你的发展,如果老板没有给保密费,法律上规定:没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无效,那么你就放心地签好了;如果给了保密费,那就很麻烦了。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人认为,老板没有按照合同上所说的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按时发薪水等,整个合同都作废,包括保密协议也作废,其实不是这样的,在法律上保密协议和养老保险等是两码回事。
1、单位与你所签订的《保密协议》这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种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不平等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可以不予履行。 2、退一万步说,就算上述协议有效,你要想辞职,只要辞职理由合法,不但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不受提前30天限制,也不用批准,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按上述理由辞职不但不用支付违约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保密协议保密金竞业限制费有何不同

1、保密协议是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管怎么都不能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2、竞业限制是单位约束你不能到同行或是有竞争力的单位参加工作,但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你,且只能约定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视为无效
可以向公司索取竞业限制费。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可以向公司索取竞业限制费。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职期间每月拿的所谓“保密费”不能的等同于竞业禁止的补偿;而且即使支付了,也只能有两年的限制;另外补偿的最低限各地不一,有些地方有规定下限-比如原《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今年初废止)就明确要求至少50%的补偿,而好像江浙或者上海一带也有类似规定。但全国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多少。如果没有地方性规定,则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或者事后协商确定。---另外北京的法院一般认为如果没有约定又无法协商确定,按20%-60%之间裁定;而上海则在20%-60%;有些地方则规定给太少无效。----我是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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