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判断出下案例中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之处

约定不得怀孕违法了;如果怀孕还要向单位尺幅违约金;工资是必须要载明的;就这三项错误了!

请判断出下案例中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之处

2,不规范的劳动合同

你现在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先索要你应该有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这个就有点难了,合同应该是两份的,你们双方各一份,还要有你们本人代表者签名盖章还能起法律效应!

不规范的劳动合同

3,因买卖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房产纠纷请高手指点

1,如果A同意,B与C签署的买卖合同有效,A不同意合同无效。违约责任B承担。2,产证未过户,上拆要求赔偿。3,已付款退追回,按合同违约条款卖方违约赔偿。
1,如果A同意,B与C签署的买卖合同有效,A不同意合同无效。违约责任B承担。2,产证未过户,上拆要求赔偿。3,已付款退追回,按合同违约条款卖方违约赔偿。这回答是最完整的
A无权起诉C,虽然没过户,但是离婚时已明确是B的财产,B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
合同无效。C可以向B主张赔偿损失。

因买卖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房产纠纷请高手指点

4,亲戚卖房子在中介签了个不太公平也不太规范的合同内详

签合同是一定要慎重的,一旦签字就表示你认同了合同里规定的条款了。除非你能证明签字时你非自愿或收到了胁迫,否则合同一旦签署即告生效。这种协议显然有风险存在,但你还要看中介的操作规范,如果他们之前做的生意都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我觉得你也不必过分担心,毕竟他们也不是就做你一家买卖然后就关门的,你们需要的是严格监督买卖过户的流程,其实严格意义上讲,过户和付款两个过程肯定会有一先一后的,(不可能“同时”进行的啊)但这种先后不应是明显拖沓的,应该是立即进行的才对,作为卖房者,为取得买房人信任的情况下先办理过户手续再收钱也是情理之中的,否则按照您说的道理,那么买房的人也会说,要是我们先交了钱你又有房产证又拿了钱,要是你反悔我们岂不是钱财两空?呵呵,所以你其实不需要对此条款过分担心,他说的只是操作上的先后,不是你所以理解的程序上的先后,希望你能明白。不过我仍要提醒你,这种合同条款在理论上是有风险的,今后签合同一定要先看清楚条款,有异议的话要事前协商,一旦签署就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任了。

5,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6,劳动合同中不规范条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属于无效条款,法律上不支持的。你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到时就可以走了,没有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之外没有违约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侵犯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权。约定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因招用劳动者所支付的招聘费用(有发票)未到期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有发票)为到期部分。除此其它违约金无效。
你好!你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部门规章条例等处理相关问题。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剩余服务期违约金如果不存在专项培训,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就可以,不需要一个违约金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有没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1、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及其期限;2、在证明第一项内容后,企业不能仅以其与其他员工签订的3年期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来证明你也是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的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与你签订的合同,证明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个月试用期。3、单位在证明了与你签订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个月的情况,还应当举证证明你不合格。4、社保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交纳,不区分试用期或者非试用期;5、双倍工资是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1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白辰宇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公司收回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你放心,仲裁时公司肯定会拿出来的,否则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取双倍工资,他不是更吃亏了。但不管怎样,入职一个月后至前劳动合同时这段时间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4、这段时间就算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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