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拆了 土地归谁

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但是拆迁的时候得到的是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而且土地的补偿费也相应的会得到的!

房子拆了 土地归谁

2,本人在2002年在别的村里买了地皮建了房子现在自己村里拆迁还可

不可以了,国家规定一户只可以有一处宅基地。
你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你建的,你只有口头协议,处理起来比较难。

本人在2002年在别的村里买了地皮建了房子现在自己村里拆迁还可

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没有过户现在面临拆迁卖家想要回房子

如果你买时签合同时,如特殊说明,应当归您。若无特殊说明,或无合同就麻烦了。只能通过法院调查解决!
很麻烦,他要是起诉你,可能你输
先打过户官司,只有房子过到你名下才涉及到归谁
有什么不明白的给我留言吧,我会尽可能的帮助你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没有过户现在面临拆迁卖家想要回房子

4,宅基地名字不是我的但我的房屋建在这块地上那拆迁权在谁 搜

你只能保证部分,还有部分是要给你妹妹的。你应该事先和你妹妹沟通好,毕竟是自己的妹妹,她又不住这里,好好的商量,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人不能贪心,何况是妹妹,你不应该。
如果房屋所属权是你们家的,那么你们的拆迁补偿可以得到。至于宅基地,你可以把当时办理土地证的款项补回给你妹妹。因为拆迁如果没有房子是不能得到赔偿的。请问你们是回迁套房吗
有你一部分 不会全给你的

5,关于农村购买的房屋拆迁条例

1、农村的房产一般是修建于自己的宅基地上面的,而且作为农村户口,这一生中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宅基地的机会。 2、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所有权人是以法定权属证书为依据的,换句话说,拆迁补偿部门只认产权证上登记的人而不管其他。 3、建议你:让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你代为办理房屋的拆迁事宜,并代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4、如果出卖人感觉你获得的补偿比买价高, 你可以付给他一定的报酬,毕竟,如果他不配合,只有他才可以签署相关拆迁协议哦。 5、如果出卖人对当初的买方行为反悔,又加之房屋还没实际交付使用的话,你估计只能领会购房款和由于卖房人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不知道你们买卖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没,如果没约定,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资金占用利息)。所以,你要尽量处理好与卖房人之间的关系,要他配合你办理好拆迁手续。
这要先过户。到你当地乡镇房产所办过户。

6,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谁的呀 拆迁时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什么都不知

  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7,农村宅基地拆迁

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你侄女有权继承她爸的房子,村里这样做是合法的。当然,建议你到当地房管局的政策法规科咨询,他们具体负责各种房地产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相信他们会给你一个权威的答复。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TAG:外村买的宅基地房子拆迁归谁外村  买的  宅基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