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回合同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27 22:50:20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回合同

2,劳动者以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审查劳动
看这个欺骗手段的情况了一般认为 如果没有通过制作假证等手段的情况下 该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假证的情况下 那么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3,怎么理解用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求教律师
你好要看对方证据是否充分,个人认为如果说以合同欺诈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比较牵强的,如果方便在杭州的,可以携带资料,电话预约时间,我帮你分析一下,凭百度资料免费/。
4,一方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无效 对还是错
错的,这个是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是无效合同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究竟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关键是看其后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5,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集体利益不属于无效合同怎么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6,若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或自由人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视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了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无论是不是会损害到第三人或自由人,如果损害到第三人或自由人,第三人和自由人有权是要求相应赔偿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7,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种合同如果被认定属于欺诈,只能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重大区别。国有企业并不能说就是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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