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判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坚决不去办理产证撤消

房产证的撤销是权利人去房产机关申请,不是被告去不去的问题。判决书生效后自己拿着判决书去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房产证。

判决书判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坚决不去办理产证撤消

2,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般按:物业权属归原主,但原主取回物业需赔偿买主,本着各归各的原则。比如李玉兰在通州宋庄画家村买小产权房一案就可知

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3,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不知道你那个判决是确认判决还是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如果只是确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可以根据判决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对产权人予以更正。
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要依法进行!

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4,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无效并被要求返还房屋但是被告对房屋的装修

被告不返还房屋,可依据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求法院判决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并且申请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机构对装修进行价格评估、如果评估后对方拒不还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有无起诉期

提问表述有误吗?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再过户的问题。如果是指已经过户的买卖合同无效,需要再重新过户时,只需凭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出卖人是否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就有效,反之可能无效。为什么说可能无效呢?因为认定无权处分,且权利人不同意也不追认,还要审查买受人是否善意取得,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合同仍然有效。判断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1、买受人出于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需要过户是已经过户,不需要过户的已经交付占有。

6,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过户时乙发现产权证上的名字不是甲

若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甲乙的名义签订的,那当然是无效合同,合同不成立,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长沙唐律师
以欺骗或有失公允的合同是不会成立的,也是不受保护的
甲这种行为属于欺诈,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如果协商不成,乙方可以起诉甲!以上,望采纳!
合同有效,房子已经被他人先过户了,所以你得不到房子了,不过你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望采纳
?无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大多裁判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互相返还房屋和房款。近年,许多学者此种裁判结果提出质疑,且有判例认定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并不真正导致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产权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从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应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严掌握。一、房屋与产权证书的关系。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利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相关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目的在于明晰房屋权利归属,作为课征税收、推行房产政策的依据。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书面凭证,行为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法定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领取产权证书,以明晰产权归属和保障交易顺畅。而无产权证房屋缺乏证实其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房屋是人类运用劳动力物化建筑材料而形成的构筑物。《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权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产生,而非领取产权证书之日,未领取产权证书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于违法建造的房屋,如果情节轻微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由行政机关课处行政处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使之变为合法建造物;违法情节严重而无法补办审批手续的房屋,在有权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之前,不影响行为人的房屋所有权。二、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对的争议主要集中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的理解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多数裁判者据此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1、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人自房屋建造事实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双方可基于各方真实意思,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和缔约。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通过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属于管理性规范,旨在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禁止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3、古罗马法谚称“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房价大涨大落时,一方通常会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为由,请求裁判机关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或者付款。如果仅以无权属证书径行判决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无效反而获取较大不当利益,这将极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无产权证房屋的外延极其广泛,包括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公房等,有些来源合法、权属明确,有些权属不清、严重违法,故不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一律为其“松绑。”应当区别对待:1、危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如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办理合法开发手续且无法补办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对其效力持相对否定态度,交由有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追认权。3、建造合法或来源正当的无证房屋,如果权属明确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房屋也可以买卖。三、无产权证房屋权利人的现实处境。无证房屋缺乏证实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故原始建造人或买受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无证房屋难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存在交易风险,权利人难以如愿行使买卖、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权利,难以物尽其用;房屋拆迁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如同有证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当然,无证房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当得到相应保护。即使无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除法定机关外,任何人不得侵占、毁损或拆除,否则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权利人行使房屋权利与邻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接受限制和扩张权利。作为谨慎理性的正常人,买受人应当审查权属手续和预测交易风险,明知无证而仍然购买的,意味着甘冒风险。如果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难以得到支持。作者:北京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邢万兵律师
本身这合同都是违法的 不成立的

7,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你们在行政案件中应当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败诉,也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据了解,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手房法律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始出现了转移,类似购房者未能申请到足够贷款因而产生的纠纷、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始成为近期焦点。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贷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施行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部分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小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小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小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蔡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张先生现在也已经取得了小产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籍迁移之阻碍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 2004年5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老式售后公房,取得产权证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想要迁入户口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质问售房人才得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也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林先生找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不能办理迁出。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不禁懊悔自己没有在购房之前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户籍纠纷中的管理盲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合同或在售房违约时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在目前的房产转让与户籍迁移相分离的体制中,这样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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